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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文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所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上者,併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惟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 年1 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既已於本件100 年1 月28日繫屬於本院前死亡,刑之執行對象已失其存在,自無聲請定執行刑之必要,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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