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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美男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美男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之主刑與附表編號一
、二所示之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王美男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世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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