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499,20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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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芳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芳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梁芳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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