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504,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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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玉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玉美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本件受刑人劉玉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第1至2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茲加計如附表第3項違反藥事法案件有期徒刑1年部分,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各次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緊接程度、其犯罪之個別性質及法院前次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裁量權行使界限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18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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