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511,2011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明萬 42歲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明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