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仁生
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仁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仁生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14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3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旭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