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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鳳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長方夾皮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鳳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77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月14日確定,嗣於100年1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本案扣押之GUCCI牌長方夾皮包1個(詳98年度保管字第636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陳鳳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77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9年1月14日確定,嗣於100年1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376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長方夾皮包1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仿冒商品,係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從而,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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