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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治光
即具保人
上受刑人即具保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治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具保人薛治光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院審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沒字第16號執行案卷後,認受刑人戶籍地未變更、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附卷可稽,其經合法傳拘未到,足見其確實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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