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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清賢
具 保 人 陳奕鈞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清賢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奕鈞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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