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629,201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興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3號、99年度執字第9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興成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吳興成因犯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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