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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豪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張家豪因犯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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