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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安幗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安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黃安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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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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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 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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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9.07.07 │99.07.05或06 │9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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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9年毒偵│台中地檢99年毒偵│台中地檢99年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字2569號 │字2569號 │21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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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99年訴字2580號 │99年訴字第2580號│99年沙簡第67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9.09.28 │ 99.09.28 │ 9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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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確├────┼────────┼────────┼─────────┤
│定│案號 │99年訴字2580號 │99年訴字2580號 │99年沙簡671號 │
│判├────┼────────┼────────┼─────────┤
│決│確定日期│ 99.10.18 │ 99.10.18 │ 100.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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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99年執字│臺中地檢99年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執字 │
│ │12227號(編號1、2│12227號(編號1、2│1455號 │
│ │原已定應執行有期│原已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0月) │徒刑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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