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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王鴻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三七號、一○○年度執字第一五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鴻松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鴻松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案號誤載為「99年度訴字第2882號」,應更正為「99年度訴字第2552號」、編號1、2之備註欄誤載為「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應更正為「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一、二部分;
編號三、四部分雖均經提起上訴,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六號判決以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程序上駁回上訴而確定;
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九七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程序上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四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受刑人 王鴻松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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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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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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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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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5月24日 │99年5月25日 │98年6月22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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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撤│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182號 │偵字第2182號 │緩毒偵字第1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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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552│99年度訴字第2552│99年度訴字第2851│
│事實審│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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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 99年9月24日 │ 99年9月24日 │ 99年10月29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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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2146號 │2146號 │24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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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99年11月22日 │ 99年11月22日 │ 99年12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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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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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 │
│ │乙字第13965號 │乙字第13965號 │執乙字第1542號 │
│ ├────────┴────────┼────────┤
│ │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3、4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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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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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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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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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6月24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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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撤│ │ │
│年 度 案 號│緩毒偵字第12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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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851│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 決 │ 99年10月29日 │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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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中高分院 │ │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 │ │ │
│判 決│ │2497號 │ │ │
│ ├────┼────────┼────────┼────────┤
│ │判 決│ 100年1月14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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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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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
│ │執乙字第1542號 │ │ │
│ ├────────┼────────┼────────┤
│ │編號3、4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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