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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誠因犯竊盜、妨害兵役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受刑人黃宇誠因犯竊盜、妨害兵役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受刑人 黃宇誠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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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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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罪 │ 妨害兵役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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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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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1月21日 │98年6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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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撤│ │
│年 度 案 號│字第2419號 │緩偵字第43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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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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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 99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中簡字第│ │
│事實審│ │ 612號 │ 345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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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 99.07.14 │ 99.12.24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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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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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 99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中簡字第│ │
│判 決│ │ 612號 │ 345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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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99.07.14 │ 100.01.17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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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 │ │
│ │字第9583號 │執字第164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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