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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2338號、100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宗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338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67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經查:上開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671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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