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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林俊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受刑人林俊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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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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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99.2.24 │ 99.5.31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273號 │
├─┬─────────┼───────────┼───────────┤
│最│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582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04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9.5.24 │ 99.11.19 │
├─┼─────────┼───────────┼───────────┤
│確│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582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043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9.6.21 │ 9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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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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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 │ 99年度執字第7275號 │ 100年度執字第1358號 │
│ │ (已執畢) │ (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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