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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敏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敏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楊敏宏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記載「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0262號」,應更正為「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10262號」,「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有關「法院」之記載「臺中地院」,均應更正為「彰化地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7款、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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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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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賭博 │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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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罰金新臺幣3000元 │罰金新臺幣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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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11月5日至98年 │98年11月10日至98年11│
│ │11 月14日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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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10262號 │280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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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簡字第1501號│99年度中簡字第2769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年8月27日 │99年11月22日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簡字第1501號│99年度中簡字第2769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99年9月21日 │99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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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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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罰執 │
│ │第4716號(已執畢)│字第19號(聲請定刑時│
│ │ │尚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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