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福億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70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福億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受刑人郭福億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性自主罪、公共危險罪共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