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787,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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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賢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賢因施用毒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林明賢因施用毒品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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