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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宗明
具 保 人 林湘惠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湘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湘惠因受刑人即被告鄭宗明強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員警執行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戶政及在監在押資料(網路版)等,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鄭宗明確已逃匿無蹤,聲請人前揭所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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