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802,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期璋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期璋於提出新台幣拾貳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里區○○路○段祥興二巷二八弄三四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期璋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3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00年2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茲因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於規定,故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12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里區○○路○段祥興二巷28弄34號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