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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榮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年度聲減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榮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4所載之刑,並與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5、編號6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家榮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重利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4、5、6所示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案號記載均應更正為99年度中簡字第3157 號),均經確定在案。
二、次查,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5、編號6所列所列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林家榮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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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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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重利 │ 重利 │ 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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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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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日期 年 月 日 │ 99年2月底 │ 99年1月中旬 │ 98年1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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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及 案 號 │(下稱臺中地檢)99年度│99年度速偵字第1853號 │ 99年度速偵字第1853號 │
│ │速偵字第185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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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 │ 99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9.06.10 │ 99.06.10 │ 99.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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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 │ 99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 │
│決├────────┼───────────┼───────────┼───────────┤
│ │判決 確定 日期 │ 99.07.12 │ 99.07.12 │ 99.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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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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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符合 │ 不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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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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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8287號(編號1至3號應執│8287號(編號1至3號應執│8287號(編號1至3號應執│
│ │行拘役70日,已易科罰金│行拘役70日,已易科罰金│行拘役70日,已易科罰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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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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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重利 │ 重利 │ 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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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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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日期 年 月 日 │ 96.04.23 │ 96.05.18 │ 96年5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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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及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15655號 │99年度偵字第15655號 │ 99年度速偵字第1565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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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157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157號 │ 99年度中簡字第315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9.11.30 │ 99.11.30 │ 99.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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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157號 │ 99年度中簡字第3157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157號 │
│決├────────┼───────────┼───────────┼───────────┤
│ │判決 確定 日期 │ 100.01.03 │ 100.01.03 │ 10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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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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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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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拘役15日 │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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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 │1231號(編號4至6號聲請│1231號(編號4至6號聲請│1231號(編號4至6號聲請│
│ │定刑時尚未執行) │定刑時尚未執行) │定刑時尚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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