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自,3,2011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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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莊萬豐
被 告 張昭保
被 告 黃淑鈴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律自訴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程序亦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亦規定至明。

三、經查,自訴人於民國100年1月10日具狀提起本件自訴,並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本院,因自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經本院於同年月13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為不受理之判決。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自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而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已逾5日,迄今未遵期為前開裁定所命應補正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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