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訴,145,2011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孟儀
被 告 陳毓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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