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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龍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龍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劉惠娟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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