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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2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宏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2761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8日
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蔡宏佳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蔡宏佳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6年8 月2 日予以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135 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6年9 月28日,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9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因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迭經本院判處拘役20日、50日、有期徒刑2月及8 月確定,後2 罪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於98年4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98年7 月26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6 月14日晚上8 時許至9 時許間,在其臺中市○○區○○路2 段13 2巷5 弄6 號居所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後點燃產生煙霧,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嗣於100 年6 月16日上午9 時20分許,蔡宏佳因另案通緝,為警在上址緝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確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 謝惠雯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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