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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晞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
茲就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尚應調查有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戴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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