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訴,2979,2011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9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月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2806號、第2842號、第2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黃月泳業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發現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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