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洪旗山於民國88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 二、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復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
- 三、案經張均義訴由憲兵司令部臺中憲兵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
- 理由
-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 二、訊據被告洪旗山矢口否認有何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
- 三、經查:
- (一)證人張均義證稱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係被告洪旗山所提
- (二)證人郭文彬證稱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係被告洪旗山自96
- (三)證人楊瑞禎於100年1月1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廠商
- (四)證人即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彭人傑於100年1
- (五)「振耀公司」於95年6月1日申請停業登記在案,且如附表
- (六)國防部軍備局工營中心及採購中心於96至98年間並未辦理
- (七)臺灣銀行本行電腦檔案查無如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
- (八)參以,被告供稱其係振耀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已於97年間
- (九)經核上開證人張均義證稱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係被告洪
- (十)參以,上開證人張均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已表明其
- (十一)綜上以析,被告明知其擔任負責人之「振耀公司」已於
- (十二)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
- 四、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貳、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 一、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及同法
- 三、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具有犯意
- 四、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刻如附表七所示之「楊瑞
- 五、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
- 六、查被告以一偽造印文行為,偽造如附表一、二、四、五所示
- 七、又按刑法廢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對於前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
- 八、查被告洪旗山於88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
- 九、起訴書雖漏未記載如附表一編號2、6、12、13所示「廠商投
- 十、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洪旗山自95年間起偽造96年11月6日廠
- 二、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之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旗山明知以其名義所設立登記之「振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訊據被告洪旗山堅詞否認有何上開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
- 四、經查:
- (一)關於偽造有價證券部分:
- (二)關於詐欺取財部分:
- 五、從而,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條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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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旗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偵緝字第1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旗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附表一、二、四、五所示之偽造印文合計壹仟壹佰捌拾捌枚、如附表七所示之偽造印章合計貳拾肆枚,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洪旗山於民國88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重上更(二)緝字第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臺上字第41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92年11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以保護管束,於93年3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其擔任負責人之「振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耀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一段106號3樓之1)已於96年5月31日停業,且該公司並未向國防部軍備局承攬工程,竟為期延緩清償債務,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先由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於不詳時間,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刻如附表七所示之「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楊瑞禎」、「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審核主任吳清友」、「工程課長楊錦雄」、「中尉承辦員阮世杰」、「工程組長張均勤」、「中尉工程官謝炳煌」、「上校工程官柯銘德」、「會計主任陳森天」、「出納組長許啟祥」、「少校主任劉偉生」、「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上校組長高守正」、「出納主任黃炎明」、「出納科長張光慶」、「審核課長徐桂媖」、「審核組長許寬誠」、「上校審計長陳華源」、「黃武榮」、「蔡松霖」、「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等印章各1枚(均未扣案),並以不詳方式取得以「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芝瑩企業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晟億營造有限公司」等名義領用之空白統一發票,復由洪旗山自96年間起接續以「振耀公司」名義虛構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投標報價單」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原本均未扣案),再由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持上開印章偽蓋於前開「廠商投標報價單」、「申請書」上,並在如附表一編號2至14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填載「經核本件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准予得標」等字樣,並持前開「審核主任吳清友」印章偽蓋於前揭文字之右側或下方,偽造用以表示上開「廠商投標報價單」所載工程係由「振耀公司」得標之私文書(偽造印文數量參見附表一、二),及由洪旗山以「振耀公司」名義不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原本均未扣案),再由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將之黏貼於如附表四所示之「取款傳票」(原本均未扣案)上,且持前開印章偽蓋於上開「取款傳票」上(偽造印文數量參見附表四),並由洪旗山將前開「廠商投標報價單」、「申請書」、「取款傳票」加以影印,再由洪旗山以「振耀公司」名義虛構填製如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原本未扣案),並由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持前開「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印章偽蓋於上開「匯出匯款回條聯」上,偽造用以表示「振耀公司」已透過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將款項匯入國防部軍備局帳戶之私文書,且由洪旗山將前開「匯出匯款回條聯」加以影印,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並於其中1張影本填載「本影本附件經核與正本相符無誤97.11.18」等字樣,並持前開「審核主任吳清友」印章偽蓋於前揭文字之右側,偽造用以表示該影本業經吳清友核對與正本相符之私文書,再由洪旗山將之加以影印。
二、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復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偽造支票之影本,而洪旗山明知該支票影本係虛構「振耀公司」對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具有債權之私文書,仍自96年間起接續將上開偽造支票影本,連同如附表一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表二所示「申請書」、如附表四所示「取款傳票」、如附表五所示「匯出匯款回條聯」等文件之影本一併交予不知情之郭文彬,再由郭文彬於98年農曆年前(98年1月26日為農曆正月初一)轉交予張均義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國防部軍備局、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楊瑞禎等人。
嗣於98年2月間,洪旗山仍無法清償債務,張均義遂將上開文件交予憲兵司令部臺中憲兵隊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張均義訴由憲兵司令部臺中憲兵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洪旗山及其辯護人,被告洪旗山及其辯護人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00年10月27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
而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洪旗山矢口否認有何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並辯稱:伊只有拿支票影本給郭文彬,另外單據係伊寫的,上面印章是「薛福源」蓋的,至於統一發票係「薛福源」拿給伊寫的,因為「薛福源」說要領工程款云云。
三、經查:
(一)證人張均義證稱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係被告洪旗山所提供,並經由證人郭文彬於98年農曆年前(98年1月26日為農曆正月初一)轉交,其未見過此等文件之原本:1.證人張均義於98年2月26日在憲兵司令部臺中憲兵隊證稱:洪旗山自96年12月間起透過伊朋友「胡若男」多次告訴伊,因為有標到國防部軍備局工程案,缺工程款的保證金約新臺幣(下同)20至30萬元,伊不疑有他,將款項透過「胡若男」轉交洪旗山,至目前為止伊已經拿給洪旗山大約600萬元左右;
洪旗山告訴伊軍備局於每個禮拜一都會開標,所有的工程都是他在承包,因為之前的工程款還沒有下來,目前缺現金去繳保證金,另外他還會拿一些軍備局的投標單、匯款單據來取信於伊,伊每次都不疑有他,所以都會把錢借給他,伊都是拿現金給「胡若男」轉交洪旗山,洪旗山再開立本票給伊,伊可以提供洪旗山交給伊的投標單、匯款單據、支票、本票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1217號偵查卷第5至7頁)。
2.證人張均義於98年8月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洪旗山透過「胡若男」跟伊借錢,當初是中臺醫專附近有1塊地,伊要那塊地,「胡若男」說那是洪旗山的等語,並具結證稱:(跟你借款之人是洪旗山或是「胡若男」?)是透過「胡若男」借的,但都被洪旗山騙去了。
(自始跟你接洽者都是「胡若男」?)是,洪旗山也有,是電話跟伊聯絡,洪旗山說他都是在標軍方的工作,缺資金,先跟「胡若男」借,「胡若男」告訴伊說洪旗山在那裡有1塊地,伊想要那塊地。
(你自何時開始提供資金給洪旗山?)96年10月開始至98年1、2月。
(前後共提供多少資金?)將近600萬元。
(有無資金之明細資料?)有。
(提出洪旗山開的本票3張,閱後發還)這3張伊之前有交給憲兵隊影印了,這裡只有471萬元,剩下的錢,有些在「胡若男」那邊。
(洪旗山跟你借錢,有提供什麼資料給你當擔保?)他拿投標軍方之工程資料、發票、臺灣銀行支票給伊看,表示他有軍方工程。
(這些都是洪旗山本人拿給你看,是何人影印?)是洪旗山影印給伊,洪旗山自己有正本。
(此案「胡若男」有告過?)是,資料都相同。
(除了這些資料外,有無其他補充?)沒有等語(見上開98年度他字第1217號偵查卷第165至166頁)。
3.證人張均義於99年10月12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洪旗山騙你,是何時?)96年。
(怎麼認識?)96年10月時,伊跟他接觸,在胡中奇那邊認識的,伊是種水果,胡中奇是賣水果的,洪旗山是胡中奇的朋友。
(洪旗山如何騙你?)他就是拿這些軍方的資料說資金不夠,他說標軍方的標案,標金不夠,所以要先跟伊借。
(你先把現金交給「胡若男」,再由胡中奇拿給洪旗山?)對,洪旗山再開本票給伊,後來伊跟他要錢時,伊有打電話給洪旗山,他說沒辦法處理,「胡若男」是胡中奇的老婆。
(你有見過洪旗山嗎?)沒有。
(所以你投資的資料都是透過「胡若男」去處理的?)對,但不可能是「胡若男」騙伊的。
(洪旗山向你借多少錢?)實際上是600多萬元,伊有3張本票,各31萬元、60萬元、380萬元的本票。
(全部錢都交現金嗎?)都是現金。
(當初拿臺灣銀行的支票是何意見?)那都是洪旗山拿給「胡若男」,「胡若男」拿給伊的,說這是工程款還沒領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偵查卷第25至27頁)。
4.證人張均義於99年10月2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標案那時洪旗山說是他在處理,伊跟洪旗山通過電話,伊都把錢透過郭文彬(胡若男)給洪旗山的等語(見上開99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偵查卷第35頁)。
5.證人張均義於100年7月13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認識郭文彬,不認識洪旗山,跟洪旗山只有通過電話而已,伊沒有直接借款給洪旗山,都是透過郭文彬等語,並具結證稱:(提示98年度他字第1217號偵查卷第35頁統一發票及所附相關國軍軍職章等文件影本,是否有看過?)有看過,是郭文彬拿給伊看的,伊看到的是影本。
(郭文彬為何會拿上開文件給你看?)因為郭文彬的資金不夠,跟伊借錢,郭文彬說洪旗山有承包1個軍備局的工程。
(郭文彬將上開文件給你看的時候,是要向你說明何事?)郭文彬說工程已經進行到快要領錢的程度。
(提示上開他字卷第39頁,你有無看過振耀公司的本票影本及洪旗山所開立的本票影本?)這些都是到後來的時候,郭文彬有拿給伊看。
(為何郭文彬要拿這些本票給你看?)伊看到的是影本,伊透過郭文彬借錢給洪旗山,軍備局的錢快要下來。
(為何郭文彬要拿這些本票給你看?)郭文彬說她跟伊借的錢都轉借給洪旗山,所以拿洪旗山開的本票給伊看。
(提示上開他字卷第40頁,有無看過此份申請書影本?何人拿給你看?)有,這是郭文彬拿給伊看的,是拿影本給伊看。
(上開申請書內容是洪旗山要向國防部軍備局申請工程款,郭文彬為何要拿這份文件給你看?)郭文彬說繳納保固金後,工程款就可以下來了。
(提示上開他字卷第67頁,有無見過這份臺灣銀行支票影本?是何人拿給你看的?)有,是郭文彬拿影本給伊看的。
(為何郭文彬要拿這份影本支票給你看?)郭文彬說國防部軍備局的錢已經開好支票,就等著領錢就好了。
(剛剛給你看的上開文件,是同時給你看的或分很多次拿給你看的?)伊不記得了,要問郭文彬。
(你自己本身的款項是如何付款?)伊是用現金交給郭文彬。
(你的資金來源?)是從伊的新社農會帳戶領出來的。
(在一開始的時候,你為何會透過郭文彬借款給洪旗山?)當初是郭文彬在97年的時候在電話中跟伊說,有1個朋友在國防部軍備局標工程,錢不夠,要先向伊調錢。
(當時在借款之前,你有無與郭文彬所稱標工程的朋友通電話?)沒有。
(你到何時有和洪旗山通過電話?)到後來快要領錢的時候,錢領不出來,郭文彬才叫伊直接打電話給洪旗山。
(這是何時發生的事情?)97年底。
(所以你在98年2月26日到憲兵隊提告?)是的。
(你在97年底快領不到錢時,與洪旗山通電話,洪旗山如何表示?)洪旗山說只差1個承辦人的印章,但他沒有說明為何只差1個承辦人員的印章。
(為何你在98年2月26日才決定要提出告訴?)當時伊起疑心,怎麼可能國防部軍備局的錢這麼難領等語,且具結證稱:(你剛才提到你沒有直接借錢給洪旗山,都是透過郭文彬?)是的,洪旗山沒有直接跟伊借錢。
(你如何知道郭文彬有把錢轉給洪旗山?)當初要匯款的時候,洪旗山有打電話給伊,洪旗山說標工程的工程款不夠。
(你匯款的帳戶是何人提供?)郭文彬。
(你共匯了幾次款給洪旗山?)伊都是拿現金。
(你拿了幾次現金?)伊忘記了,伊沒有記帳。
(你拿現金給郭文彬之後,郭文彬有無交付給你任何擔保?)沒有。
(你第1次拿錢給郭文彬是97年何時?)伊忘記了。
(你第1次拿錢給郭文彬,是要借錢給郭文彬,還是要借錢給洪旗山?)伊錢是借給郭文彬。
(你除了拿現金給郭文彬之外,還有無用其他方式拿錢給郭文彬?)沒有。
(你總共拿多少錢給郭文彬?)460幾萬元。
(你事後有無向郭文彬要這460幾萬元?)沒有。
(郭文彬有無拿本票給你作擔保?)沒有。
(你手上有無振耀公司的本票影本?)是郭文彬給伊,但張數有幾張伊忘記了。
(你為何會看到國防部軍備局的標單影本,就願意借錢給郭文彬?)這些之前伊都沒有看過,是後來拿不到錢,已經快過年,郭文彬才拿給伊看。
(你所謂年底,是農曆年或新曆年?)農曆年。
(提示98年度他字第1217號偵查卷第165頁張均義偵訊筆錄,你當時回答是透過胡若男跟你借的,你當時特別強調是透過胡若男跟你借錢,到底何人向你借錢?)伊只對郭文彬。
(你為何會在筆錄中特別提到你是想要洪旗山的地?)那是到後來,錢還不出來,郭文彬跟伊講洪旗山在那邊有1塊地,之前伊不知道。
(你到底是何時第1次和被告洪旗山通電話?)很久了,忘記了。
(是借錢之前就有通電話,還是錢還不出來才有通電話?)錢還不出來的時候等語,及具結證稱:(你在偵查中說,你先把錢交給「胡若男」,但你今天表示,錢是透過郭文彬交給洪旗山,所以「胡若男」和郭文彬是否同1個人?)是的。
(為何偵查中你稱郭文彬為「胡若男」?)因為郭文彬賣水果的時候用「胡若男」的名字,伊一直到上次開庭才知道「胡若男」就是郭文彬。
(你偵訊時說你現金是交給「胡若男」,再由胡宗奇交給洪旗山,但與你今日所述不符有何意見?)「胡若男」到底有無透過胡宗奇交給洪旗山,伊不知道,偵查中伊會這樣說是聽郭文彬說的。
(你到憲兵隊製作筆錄時,你說到目前為止拿給洪旗山的金額大約600萬元左右,今日卻說借了460幾萬元,你實際交給郭文彬的錢到底是多少?)時間太久,伊忘記了。
(能否透過你的銀行資料確認交付的金錢是多少?)沒有辦法,因為伊的帳戶出入金額很大。
(有無辦法釐清你交錢的時間、地點?)伊都是把錢拿去郭文彬賣水果的地方給郭文彬,郭文彬賣水果的地方在臺中市○○○街。
(你到憲兵隊報案時所提出相關所有資料,是何人給你的?)都是郭文彬給伊的等語,以及具結證稱:(你當時為何願意借錢給郭文彬?)因為伊之前是種水果,郭文彬跟伊買水果,伊和郭文彬有生意往來10幾年,每次往來的金額大概都4、5萬元,都沒有欠過錢,伊認為她的經濟狀況穩定,所以才借錢給她。
(剛提示給你看你在偵查中提出的報價單、統一發票相關影本,都是已經借錢後,郭文彬還不出錢,才拿給你看的?)是的,在借錢過程中伊沒有看過這些文件。
(郭文彬當時拿這些文件給你看的時候,她是如何跟你說?)她是要證明她有把錢借給洪旗山,所以後來她叫伊自己打電話給洪旗山。
(剛才提示給你看在偵查中你提出的報價單、統一發票,你有無看過正本?)沒有,郭文彬拿給伊看的時候也是影本。
(提示他字卷第66頁以下臺灣銀行支票影本,你有無看過這些支票的影本或正本?)伊有看過影本,是郭文彬拿給伊看的,是借錢之後拿給伊看的。
(郭文彬為何要拿這些支票影本給你看?)到後來錢討不回來,郭文彬才拿這些文件給伊看,是要證明她朋友承攬的工程款,國防部軍備局快要撥錢下來。
(你何時才聽到洪旗山這個名字?)錢要不回來,郭文彬才跟伊說錢借給洪旗山,並給伊洪旗山的電話。
(你剛才說的這件事情,距離郭文彬最後1次向你借錢大概多久的時間?)大概半年。
(郭文彬有無跟你提過他自己有無借錢給洪旗山?)有。
(郭文彬是何時跟你講的,是跟你借錢的過程還是錢討不回來才跟你講的?)錢討不回來時。
(在你的認知裡面,你的錢是借給郭文彬還是借給洪旗山?)伊的錢是借給郭文彬,至於郭文彬把錢拿去借給誰,伊不知道,也不關伊的事。
(你認為,你的錢要不回來,是誰要負責?)郭文彬等語(見本院卷第107至118頁背面)。
6.觀諸上開證人張均義證述內容,關於究係何人出面向其借款,及究係於出借款項之際或要求還款之時取得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等情,其先後證述內容雖有所歧異,然就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係被告洪旗山所提供,並經由證人郭文彬於98年農曆年前(98年1月26日為農曆正月初一)轉交,其未見過此等文件之原本等情,其先後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二)證人郭文彬證稱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係被告洪旗山自96年間起陸續提供,經由其轉交予證人張均義,並未見過此等文件之原本:1.證人郭文彬於99年10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在市場作中盤水果批發,洪旗山於96年初向伊買很多水果,因為他在作法拍屋,認識很多法院的人,後來伊也介紹1個朋友透過洪旗山成功買過3棟法拍屋,之後,從96年開始洪旗山跟伊講他在國防部軍備局有標1個工程,於2年間陸續拿很多資料給伊看,說他要投標,要向伊借錢,每次都是星期五要去投標,並拿資料回來給伊,表示有標到,要向伊借錢,若有請款,會連本帶利還給伊,一直至98年止,伊共借給洪旗山3000多萬元,以部分匯款、部分現金方式借給洪旗山等語,並具結證稱:(提示偵卷第70頁,「97年10 月20日承諾書」何來?)伊要求洪旗山清償,但從來都沒有還,伊就要求洪旗山寫下承諾書,是洪旗山本人寫好拿來給伊,上面寫好的金額「2900萬元」是伊與洪旗山一起核對過,日期也沒錯。
(提示偵卷第71頁,「98年1月5日承諾書」何來?)這是洪旗山表示要延期還款,延到98 年2月份。
(提示偵卷第73頁,「96年6月14日承諾書」何來?)洪旗山欠了伊2900萬元,表示要將他的土地給伊抵債,他表示有400多坪的持份,這是洪旗山無法還錢後,最後才寫的承諾書,他在98年間寫,並將日期往前壓在96 年6月14日。
(你本人有去看過這筆土地?)可能也沒有,伊也沒去看過,伊想去看,但洪旗山一直說不用去看,伊要求洪旗山提示土地權狀,他說權狀被其他4個股東鎖起來了,其他4個股東伊不認識。
(為何你會相信洪旗山,並在96至98年陸續借錢2000多萬給洪旗山?)因為一開始洪旗山向伊買很多水果,後來伊介紹吳美玉向洪旗山購買法拍屋,洪旗山並拿很多軍中的資料、報價單給伊看,每週五下午4點多,洪旗山會打電話給伊說工程有標到,開始施作後,過幾天就可以申請到工程款,且過幾天會拿報價單、授權書影本等資料給伊看,發票則是洪旗山說他已經預計可以領錢,發票已經送出去向軍備局領錢,洪旗山說所有核准的章,只差1人還沒核准,若章都蓋齊了,錢就會下來。
(這2年間,你有無向國防部軍備局查詢過,洪旗山或振耀建設開發有投標發包工程?)是在98年1 月間,伊透過管道向軍備局查證,軍備局回應說無相關工程,伊才知道被騙,期間是洪旗山一直騙伊等語,及具結證稱:(為何你向洪旗山自稱「胡若男」?)因為伊的名字比較男性化,伊在市場都用「胡若男」,但市場的人有些人知道伊的真名。
(是否有聽過薛福源?)沒有。
(有沒有其他陳述?)洪旗山最後還騙伊70多萬元,他說要去軍備局領款項,需要1筆保證金70多萬元,向伊借了70多萬元,伊拿現金給他,他當天就拿臺灣銀行的匯款單給伊看,隔天並告訴伊已經去繳了,很快就可以拿到款項。
(偵卷第69頁)這份臺灣銀行匯款單也是假的。
另外還有臺灣銀行的本票12張,是洪旗山說軍備局已經開給他,可以請款的本票,金額約1000多萬元,第2天洪旗山就跟伊講要保證金70萬元。
臺灣銀行本票12張也是假的,伊下次庭呈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偵緝字第1898號偵查卷第31至33頁)。
2.證人郭文彬於99年10月2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胡若男」是伊的乳名,在菜市場做事用的,伊沒有聽過薛福源,洪旗山所說的軍備局標案,伊投資3000多萬元,當初洪旗山說要用到這個錢,不夠叫伊給他,說錢拿到就還伊,最後說錢領不到,會給伊土地等語,並具結證稱:(當初是說什麼公司標什麼案?)振耀要標軍中的案。
(是標工程嗎?)他說標工程,伊不管,伊是借給他。
(你為何要借給他?)他起初有房子賣給伊,那時買賣的錢都給伊很清楚。
(所以他後來邀你們說有軍備局的標案,說資金不夠要你們幫忙周轉?)對,他說每次都星期一標,標到時錢馬上就會還伊。
(你跟張均義2個投資的是同一案嗎?)對。
(張均義又不認識洪旗山,為何會借他?)因為伊有跟他講過洪旗山資金不夠,伊有把電話給張均義,他們自己去聯絡的。
(他有給你什麼資料讓你願意把錢拿給他?)他有給伊振耀公司臺灣銀行新竹分行的本行支票。
(支票是真還是假?)伊有去查過,政風室說伊不能這樣查。
(最後1張匯款單,是洪旗山給你的?)對,這是他說的保證金。
(後來他又給你什麼?)他又給伊2張承諾書,因為他錢都沒有給伊,1張是96年寫的,1張是98年寫的,還有1份是他給伊振耀公司的本票跟支票,沒有1張有兌現的。
(當時有無國防部軍備局的資料給你看?)都有,但是剛發生時伊已經遞狀送至法院了。
(這個時間是發生在民國96年?)對等語(見上開99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偵查卷第33至35頁)。
3.證人郭文彬於100年7月13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洪旗山於80幾年常跟伊買水果,於96年開始向伊借款,他在跟伊借錢之前也先給伊看工程標單,說他向國防部軍備局標工程,需要借款等語,並具結證稱:(提示他字卷第26頁投標單影本,這是被告拿給你的嗎?)是的。
(給你看的都是影本還是正本?)都是影本。
(上開他字卷第26頁投標單,是否洪旗山給你看的第1份資料?)伊不太清楚,因為太多了,還有一些在家裡。
(洪旗山向你借錢的一貫方式,都是先給你看前開工程標單影本後,才向你借錢,是否如此?)是的。
(提示上開他字卷第27頁授權書影本,這份授權書是否在被告給你看投標單時一併拿給你看的?)伊忘記了,因為太多了。
(上開授權書上的日期是11月6日,工程標單與授權書是否同時交給你看?)不是,但都是借錢之前拿給伊看的。
(被告把工程標單、授權書拿給你看時,是否要向你證明他已經取得文件上所在工程?)是。
(你決定要借錢給被告,是否因為認為被告已經取得工程,款項的去向,與將來還款的來源已經得到確保,所以你才願意借錢?)是的。
(被告在向你借錢時,他有無拿他開給國防部軍備局的發票給你看?)有,要證明他已經向國防部軍備局請款。
(被告已經跟你借到錢了,為何還要再拿發票給你看?)因為被告還想要再借另1筆錢,且之前伊借給他的錢,伊有催他還錢。
(提示上開他字卷第30頁統一發票影本,這是被告拿給你的嗎?是拿影本給你嗎?)是被告拿給伊的,他是拿影本。
(這張發票資料上,另外蓋有軍職章,是要說明何事?)洪旗山是要說明軍中程序,所有單位都要蓋章之後才能領到錢,每1張拿都有缺章,洪旗山都說他會去補蓋章之後再拿給伊。
(你借錢給被告,被告有無拿本票給你?)有。
(是在借錢的時候,還是還不出錢之後才拿給你?)有時候是借錢的時候拿本票給伊,有時候還不出錢的時候拿本票給伊。
(被告在借款期間,有無拿過申請書給你看過?)有。
(提示上開他字卷第40頁申請書影本,是否就是這份申請書?)是的。
為何洪旗山在97年11月間要拿這份申請書給你看?)洪旗山說款項還沒有請到,還有幾個章要蓋。
(當時被告有無說還要付保固金?)被告那時候說還要再付3%的保固金,才能夠領全部工程款,所以伊又給被告70萬元。
(提示上開他字卷第43頁匯款單影本,這張匯款單影本是何人交給你?)洪旗山交給伊,金額是70幾萬元伊忘了,他的目的是要向伊證明這筆保固金確實有匯款給國軍。
(這筆70幾萬元之後,你就沒有再借錢給被告嗎?)是的。
(提示上開他字卷第28頁,為何之前的標單有1張是98年2月?)因為被告說還有繼續標,但伊已經沒有錢可以借給被告,70萬元已經是最後1筆了。
(在被告沒有辦法還你錢後,他有無給你臺灣銀行的支票?)有。
(是何時給你臺灣銀行支票?)時間伊忘記了。
(當時洪旗山給你幾張臺灣銀行支票?)洪旗山給伊10幾張支票影本。
(請提示偵緝字第1898號卷第59頁以下票據影本,這些票據是否是被告交給你的?)是的。
(交付給你這些票據的目的?)他說這些工程款都已經下來了,國軍用這些支票支付工程款。
(這些票據上所載日期是97年2月25日,你是何時拿到這些支票?)後2天,是在97年2月間拿到。
(既然被告跟你說97年2月間就拿到這些票據,你當時有無要求被告先還錢?)有,但是沒有還錢,被告說軍中計算錯誤,要收回票,伊沒有看過支票的正本。
(97年2月間,被告向你表示本票因計算錯誤被收回後,你是否還有繼續借錢給被告?)有。
(提示上開偵緝卷第64頁詐騙款項清冊,何人所整理的資料?)這是伊兒子整理的,內容屬實。
(張均義到底是直接借款給被告,還是借款給你?)張均義都是透過伊借款給洪旗山。
(洪旗山何時第1次和張均義通電話?)伊忘記了。
(是在還不出錢之前或之後?)洪旗山要跟伊借錢的時候,伊表示沒有錢,伊叫洪旗山自己跟張均義聯絡。
(張均義有向偵查機關提出許多資料,這些資料是否是你交給張均義的?)是的,伊跟張均義說已經標到工程,只是沒有拿到工程款。
(所以你是在還不出錢之後,才把資料拿給張均義看?)是的等語,且具結證稱:(張均義交給你多少錢?)400多萬元。
(你有無記帳?可否提供精確的數字?)伊要回去查查看。
(張均義自己拿錢出來的時候,他是借款給你還是洪旗山?)借給洪旗山,他們有電話聯絡。
(一開始是借給誰?)洪旗山。
(你向張均義調的錢,是借給誰?)有的部分是伊跟他拿的,有的部分是借給洪旗山,後來伊跟張均義說,是伊介紹洪旗山給你,所以伊頂下來。
(你是否自己去跟親戚朋友調錢後借款給洪旗山?)除了張均義以外,其他的親戚朋友都是伊調錢之後借給洪旗山。
(你說張均義有借錢給洪旗山,時間是從何時開始?)一開始是透過伊向張均義調錢借給洪旗山,伊跟張均義說缺錢,張均義問伊為何會缺錢,伊告訴他有1個朋友標軍方工程。
(證人張均義今日陳述他拿出來的錢,都是借給你,再由你借給洪旗山,有何意見?)他們先通電話,同意才拿錢給伊。
(張均義如何知道洪旗山電話?)是伊跟張均義說的。
(你何時跟張均義說洪旗山電話?)中間介紹的時候就講了。
(張均義怎麼拿到洪旗山去標工程的資料?)錢還不出來後,伊就拿資料給張均義看,叫他自己去跟洪旗山要錢等語,及具結證稱:(依據你剛才所述,張均義給你的錢,有部分是要給你,是何意?)是要透過伊交給洪旗山,沒有要借給伊,伊自己都有錢借給洪旗山。
(你剛才說你自己也有借錢給洪旗山,你和張均義借給洪旗山的錢,是分開借還是一起借?)洪旗山向伊借錢,是洪旗山向伊談的,洪旗山向張均義借錢,是他自己打電話跟張均義談,至於交錢,伊自己的部分是伊交給洪旗山,張均義的部分有時候是透過伊交給洪旗山。
(所以你和張均義借給洪旗山的錢是分開的嗎?)是的,各自借各自的。
(張均義有跟洪旗山見過面嗎?還是只有通過電話?)有見過面。
(為何會見面?)張均義拿錢到伊店裡面,伊叫洪旗山來拿錢,所以他們有因為這樣見過面。
(張均義和洪旗山有交情嗎?)沒有。
(既然沒有交情,張均義為何會願意借款給洪旗山400多萬元?)那是因為伊跟張均義說,洪旗山在標工程,還有法拍屋,可以標到很低的價格,以後有賺錢就可以還錢,且說房子也可以賣給張均義。
(如你所述,張均義是因為你上開說法相信你,所以才願意借錢給洪旗山,是否如此?)是的。
(在張均義借錢給洪旗山過程之中,洪旗山有無還錢給張均義過?)都沒有。
(提示99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卷第46頁以下統一發票、報價單、申請書、承諾書、匯出匯款回條聯、支票影本,這些文件是否是你在偵查中提出給檢察官的?)是的。
(這些文件你是何時取得的?)是這些年洪旗山陸陸續續拿給伊的,是從95年開始拿資料給伊。
(你何時開始借錢給洪旗山?)96年。
(為何在借錢之前1年,洪旗山要拿這些資料給你看?)是要取得伊的信任,相信他有標工程。
(1年前就要開始取得你的信任?)是的。
(這些資料洪旗山是分幾次拿給你?)幾次伊忘記了。
(是在借錢之前、借錢之後,還是還不出錢之後拿給你?)3個時間都有。
(他為何要拿這些資料給你?)是為了要取得伊的信任,他拿這些資料給伊的時候,有時候是要跟伊借錢,有時候是伊要求他還錢的時候。
(洪旗山拿這些資料給你的時候,當時有哪些人在場?)洪旗山有時是把資料拿到水果店,有時是拿到伊家,伊先生或水果店的小姐有在場。
(當時洪旗山是交這些資料影本或正本給你?)影本。
(洪旗山交給你上開資料的時候,上面的內容、印章是否已經都填載完整、或是當場製作的?)都是已經填載完整,不是當場製作的。
(洪旗山有無跟你說,這些資料是何人交給他的?)他說是國防部交給他的,因為他有跟國防部標工程。
(你有無看過這些資料正本?)沒有,洪旗山說這些正本都要送到軍中等語,以及具結證稱:(提示98年度他字第1217號卷第26頁以下報價單、統一發票、申請書、匯出匯款回條聯、支票影本,這些資料是證人張均義在偵查中交給檢察官的,這些資料你有無看過?)有。
(你為何會看過這些資料?)這是洪旗山拿給伊看的,之後伊再交給張均義的。
(洪旗山交給你的時候是正本還是影本?)都是影本。
(你為何要把這些資料交給張均義?)洪旗山要求伊轉交給張均義。
(是在張均義向洪旗山借錢之前、之後,還是還不出錢的事情?)有的是要借錢的時候就拿了,有的是還不出錢的時候拿的,但是伊無法區分等語(見本院卷第115至125頁)。
4.觀諸上開證人郭文彬證述內容,關於究係何人出面向證人張均義借款乙節,雖與上開證人張均義證述內容有所不符,及關於究係出借款項之際或要求還款之時取得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等情,其先後證述內容亦有所歧異,然就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係被告洪旗山自96年間起陸續提供,經由其轉交予證人張均義,並未見過此等文件之原本等情,其先後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亦與上開證人張均義證述內容互核一致。
(三)證人楊瑞禎於100年1月1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廠商投標報價單,是否是你們公司的章?)樣子很像,伊有帶伊的印模。
(庭呈附卷)96到97年伊沒有這個標案,伊只做設計案,本案好像是工程案,伊不做工程案,也沒有用過這個印。
(有無這個圓印?)伊有類似的圓印,但是這個圓印只用在工地監造時簡便行文用的章,不用在契約上。
(你有這顆圓章?)伊要向工務經理確認才會知道。
(你們有跟振耀公司合作過嗎?)沒有。
(提示振耀公司的投標信封,記載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整建附屬U工程,有無承包這個工程?)沒有。
(有跟振耀公司合作過嗎?)沒有。
(有這個圓形章嗎?)還要再查,可以確認的是伊不會把這種圓形章用在這個東西上,它只是1個便章,只有監造時在工地才會使用,有無這顆章還不確定。
(確定沒有這個章?)伊於96、97年也沒有這個工程等語(見上開99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偵查卷第137至138頁)。
(四)證人即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彭人傑於100年1月1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是你們公司的章?)伊公司不會用這種章,合約專用章如今日庭呈,上面的標案應該不是伊公司的,伊清查過沒有這個工程(庭呈合約專用章之樣式及軍備局的工程列表)。
(有跟振耀公司合作過嗎?)伊公司是公共工程的設計監造,主要對機關、業主,不會對建設公司。
(你們公司有這樣的圓形章嗎?)沒有,伊公司不會用這種東西,通常對機關的報價單都會用合約專用章,不會用這種圓形章。
(提示振耀公司的投標信封,記載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整建附屬U工程,有無承包這個工程?)沒有。
(確定沒有這個章?)對,因為上面的工程名稱,伊公司於96、97年沒有這個工程等語(見上開99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偵查卷第138頁)。
(五)「振耀公司」於95年6月1日申請停業登記在案,且如附表三編號1至16所示統一發票領用者為「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如附表三編號22至27所示統一發票領用者為「芝瑩企業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以及如附表三編號17至21所示統一發票領用者為「晟億營造有限公司」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0年1月18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1000001435號函及其後附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及100年7月26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1000024345號函及其後附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等在卷可稽(見上開99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偵查卷第124至131頁,及本院卷第175至176頁)。
且「振耀公司」自96年5月31日起停業,並於97年6月間解散等情,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卷可稽(見上開98年度他字第1217號偵查卷第25頁)。
(六)國防部軍備局工營中心及採購中心於96至98年間並未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上所載工程採購招標及施用執行等作業,該期間「振耀公司」均未投標採購中心辦理之工程採購;
另工程採購案開標作業,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並未於廠商投標報價單蓋用任何戳記,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取款傳票」上所蓋用審圖章與工營中心審圖章不符,相關人員職章亦非該局所屬單位人員職章等情,有國防部軍備局100年9月1日國備工營字第100001266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7頁)。
(七)臺灣銀行本行電腦檔案查無如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所載97年11月17日匯款資料乙節,有臺灣銀行營業部100年1月10日營存字第10050000391號函在卷可稽(見上開99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偵查卷第134至138頁)。
且如臺灣銀行新竹分行無開立如附表六所示之支票,該支票影本係偽造等情,亦有臺灣銀行新竹分行98年3月3日新竹營字第09850008131號函、100年7月21日新竹營字第10050028241函等各1份在卷可稽(見上開98年度他字第1217號偵查卷第66頁,及本院卷第182頁)。
(八)參以,被告供稱其係振耀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已於97年間解散,並未承作工程,如附表所示報價單、申請書、統一發票、匯款回條聯等文件,係由其填載後交予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用印後,再由其影印並交給證人郭文彬,及於如附表所示支票影本亦係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所提供,並由其交給證人郭文彬:1.被告於99年10月18日偵訊時供稱:伊認識在庭郭文彬,她自稱是「胡若男」。
而伊是振耀公司負責人,承作法院法拍屋工作,該公司於97、98年間委託會計師解散等語,並供稱:(振耀建設開發有無承作國防部軍備局發包的營區改建工程?)有去臺北市○○路的採購局領標單20、30次,但沒有標到過等語,及供稱:(提示投標廠商為振耀建設開發投標報價單,並授權你為代表的授權書、發票等,是否有看過?)是,這全部都是伊寫的,是「薛福源」叫伊寫一寫,拿去投標,並向伊說有標到。
(其上的印章何人蓋印?)振耀建設開發是伊公司的章,是伊蓋的,其他的章不是伊蓋的,字是伊寫的。
發票部分是伊振耀公司開立的發票,是伊開給「薛福源」,發票上的章是「薛福源」蓋的並拿給伊影印後,就拿給「胡若男」看等語,以及供稱:(提示偵卷第69頁臺灣銀行75萬3826元匯款單,是否見過,是否為你簽名?)是伊寫的,這份是「薛福源」叫伊寫一寫,他要去匯款,「薛福源」說要拿去投標,影本交給伊,伊就交給「胡若男」,表示伊有標到這個工程等語(見上開99年度他偵緝字第1898號偵查卷第30頁、第33頁)。
2.被告於99年10月25日偵訊時供稱:(提示匯款單,這張是你寫的嗎?)是。
(國防部軍備局的匯款是真的嗎?)那個因為伊拿去給「薛福源」,他說要幫伊匯,伊給他大約金額的1/3。
(你開給他們的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真的還是假的?)伊不知道,那都是「薛福源」給伊的影本。
(開的是你振耀公司的名義?)對,「薛福源」一直跟伊說要用伊的名字去投標案,所以才用振耀公司的名字。
(國防部軍備局的標案有參加嗎?)本案這件沒有,因為「薛福源」去標的,伊沒有去。
(這些國防部軍備局的統一發票和印文是從何而來的?)那是「薛福源」說要用伊的名義去標的,伊跟張均義不認識,沒有打過電話,伊沒有拿過他的錢,要錢都是他匯到伊的戶頭裡面,那都是「胡若男」的錢。
(本案軍備局的標案,為何發票也是蓋你們振耀公司的章?)因為他說要請款,所以要拿伊公司的發票等語(見上開99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偵查卷第34至35頁)。
3.被告於100年5月10日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只有拿支票影本給郭文彬,另外單據是伊寫的,上面印章是「薛福源」蓋的。
至於統一發票是伊寫的,因為「薛福源」說要領工程款,上面工程名稱、金額都是「薛福源」叫伊寫的,伊沒有承作工程,是否確實有統一發票上所載工程伊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及背面)。
4.觀諸上開被告先後供述內容,已提及其係振耀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已於97年間解散,並未承作工程,如附表所示報價單、申請書、匯款回條聯、統一發票等文件,係由其填載後交予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用印,再由其影印並交給證人郭文彬,至於如附表所示支票影本亦係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所提供,並由其交給證人郭文彬等情。
(九)經核上開證人張均義證稱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係被告洪旗山所提供,並經由證人郭文彬於98年農曆年前(98年1月26日為農曆正月初一)轉交,其未見過此等文件之原本等情,與上開證人郭文彬證稱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係被告洪旗山自96年間起陸續提供,經由其轉交予證人張均義,並未見過此等文件之原本等情,大致相符,亦與上開被告供稱如附表所示報價單、申請書、匯款回條聯、統一發票等文件,係由其填載後交予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用印後,再由其影印並交給證人郭文彬,及於如附表所示支票影本亦係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所提供,並由其交給證人郭文彬等情,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張均義與郭文彬此部分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且上開被告供稱其係振耀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已於97年間解散,並未承作工程等情,核與前開證人楊瑞禎、彭人傑證述內容,及上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國防部軍備局函、臺灣銀行營業部函、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函文所載內容,大致相符,是上開被告此部分供述內容亦堪採信。
(十)參以,上開證人張均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已表明其自97年間開始出借款項予證人郭文彬,嗣於97年底證人郭文彬無法清償債務,遂於98年農曆年前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在此之前其從未見過此等文件等情,與證人郭文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證人張均義向偵查機關提出許多資料,係其在還不出錢之後才拿給張均義看等語,互核一致,足見被告洪旗山將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交予證人郭文彬轉交證人張均義之目的係為期延緩清償債務。
至證人郭文彬於本院審理證述時固提及被告自95年間起開始交付資料乙節,然與上開其於99年10月18日偵訊時證稱:從96年開始洪旗山跟伊講他在國防部軍備局有標1個工程,於2年間陸續拿很多資料給伊看,說他要投標,要向伊借錢,每次都是星期五要去投標,並拿資料回來給伊,表示有標到,要向伊借錢,若有請款,會連本帶利還給伊,一直至98年止,伊共借給洪旗山3000多萬元,以部分匯款、部分現金方式借給洪旗山等語,顯然有不所符,況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如附表六所示之支票影本,其上所載日期均係於96至97年間,應認上開證人郭文彬證稱如附表所示文件影本係被告洪旗山自96年間起陸續提供乙節,較為可採,附此敘明。
(十一)綜上以析,被告明知其擔任負責人之「振耀公司」已於96年5月31日停業,且該公司從未向國防部軍備局承攬工程,為期延緩清償債務,竟自96年間起接續以「振耀公司」名義虛構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再由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持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刻如附表七所示之印章蓋於上開「廠商投標報價單」、「申請書」上,並在如附表一編號2至14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填載「經核本件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准予得標」等字樣,並持前開「審核主任吳清友」印章偽蓋於前揭文字之右側或下方,偽造用以表示上開「廠商投標報價單」所載工程係由「振耀公司」得標之私文書,及由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以不詳方式取得以「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芝瑩企業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晟億營造有限公司」等名義領用之空白統一發票,並由被告以「振耀公司」名義不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再由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將之黏貼於如附表四所示之「取款傳票」上,且持前開印章偽蓋於上開「取款傳票」上,並由被告將上開「廠商投標報價單」、「申請書」、「取款傳票」加以影印,以及由被告以「振耀公司」名義虛構填製如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再由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持前開「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印章蓋於上開「匯出匯款回條聯」上,偽造用以表示「振耀公司」已透過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將款項匯入國防部軍備局帳戶之私文書,並由被告將前開「匯出匯款回條聯」加以影印,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再於其中1張影本填載「本影本附件經核與正本相符無誤97.11. 18」等字樣,並持前開「審核主任吳清友」印章蓋於前開文字之右側,偽造用以表示該影本業經吳清友核對與正本相符之私文書,再由被告加以影印。
且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復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偽造支票影本,而被告明知上開支票影本係虛構「振耀公司」對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具有債權之私文書,仍自96年間起接續將上開偽造支票影本,連同如附表一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表二所示「申請書」、如附表四所示「取款傳票」、如附表五所示「匯出匯款回條聯」等影本一併交予不知情之證人郭文彬,再由證人郭文彬於98年農曆年前(98年1月26日為農曆正月初一)轉交予證人張均義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國防部軍備局、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楊瑞禎等人。
(十二)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而意思聯絡,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只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1886號、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自96年間起接續以「振耀公司」名義虛構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再由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持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刻如附表七所示之印章蓋於上開「廠商投標報價單」、「申請書」上,並在如附表一編號2至14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填載「經核本件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准予得標」等字樣,並持前開「審核主任吳清友」印章偽蓋於前揭文字之右側或下方,偽造用以表示上開「廠商投標報價單」所載工程係由「振耀公司」得標之私文書,及由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以不詳方式取得以「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芝瑩企業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晟億營造有限公司」等名義領用之空白統一發票,並由被告以「振耀公司」名義不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再由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將之黏貼於如附表四所示之「取款傳票」上,且持前開印章蓋於上開「取款傳票」上,並由被告將上開「廠商投標報價單」、「申請書」、「取款傳票」加以影印,以及由被告以「振耀公司」名義虛構填製如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再由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持前開「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印章蓋於前開「匯出匯款回條聯」上,偽造用以表示「振耀公司」已透過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將款項匯入國防部軍備局帳戶之私文書,並由被告將前開「匯出匯款回條聯」加以影印,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再於其中1張影本填載「本影本附件經核與正本相符無誤97.11.18」等字樣,並持前開「審核主任吳清友」印章蓋於前開文字之右側,偽造用以表示該影本業經吳清友核對與正本相符之私文書,再由被告加以影印。
且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復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偽造支票影本,而被告明知上開支票影本係虛構「振耀公司」對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具有債權之私文書,仍自96年間起接續將上開偽造支票影本,連同如附表一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表二所示「申請書」、如附表四所示「取款傳票」、如附表五所示「匯出匯款回條聯」等影本一併交予不知情之證人郭文彬,再由證人郭文彬於98年農曆年前(98年1月26日為農曆正月初一)轉交予證人張均義而行使等情已如前述,足見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確有共同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為明確。
四、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所辯前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又被告請求調查統一發票為何會流入薛福源手中云云,依前開之說明,被告之犯行已臻明確,核無調查之必要,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貳、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間,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一旦喪失占有,即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故支票原本有其不可替代性。
從而,以影印方式偽造支票,因其支票影印本不發生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權利之效果,故難認為偽造支票之行為,此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
又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印本,雖非支票原本可比,但尚不失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若內容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9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至偽造印章係偽造印文之階段行為,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至13、如附表五所示之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由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而起訴書漏未記載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業經蒞庭檢察官於100年5月10 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補充,本院亦已於審理期日當庭補充告知被告涉犯罪名之程序(見本院100年10月27日審判筆錄);
另起訴書雖漏論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罪,惟起訴書所載事實既已敘明此部分事實,且與業經起訴之其他罪名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再按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論處,而不再論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及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6792號,及91年度臺上字第5397號判決要旨)。
則被告就上開不實填製統一發票犯行,應無另論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屬共同正犯。
四、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刻如附表七所示之「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楊瑞禎」、「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審核主任吳清友」、「工程課長楊錦雄」、「中尉承辦員阮世杰」、「工程組長張均勤」、「中尉工程官謝炳煌」、「上校工程官柯銘德」、「會計主任陳森天」、「出納組長許啟祥」、「少校主任劉偉生」、「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上校組長高守正」、「出納主任黃炎明」、「出納科長張光慶」、「審核課長徐桂媖」、「審核組長許寬誠」、「上校審計長陳華源」、「黃武榮」、「蔡松霖」、「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等印章各1枚,屬間接正犯。
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郭文彬轉交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2至13所示之「廠商投標報價單」之影本、如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影本、如附表六所示之支票影本等私文書予證人張均義而行使之,亦屬間接正犯。
五、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查被告為期延緩清償債務,偽刻如附表七所示之印章並蓋於如附表一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表二所示「申請書」,及在如附表一編號2至14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填載「經核本件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准予得標」等字樣,並持前開「審核主任吳清友」印章偽蓋於前揭文字之右側或下方,偽造用以表示上開「廠商投標報價單」所載工程係由「振耀公司」得標之私文書後加以影印,及不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並將之黏貼於取款傳票上再偽蓋前開印章後加以影印,以及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後加以影印,再連同如附表六所示之偽造支票影本一併交予證人張均義與郭文彬而行使之,其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密接為偽造印文、製作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所為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藉由接續實施以完成整個犯罪,接續侵害同一之法益,則其所為應評價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接續動作之接續犯始符常情,應僅論以一偽造印文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附此敘明。
六、查被告以一偽造印文行為,偽造如附表一、二、四、五所示印文,同時侵害數個同種類之財產法益,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
另被告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行使如附表一編號2至14、附表五、附表六等偽造私文書,同時侵害數個同種類之財產法益,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
七、又按刑法廢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對於前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
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
至於不可認為一行為者,若依實質競合予以併罰,不無刑罰過度評價,依社會通念,並不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當亦難以一行為一罪論處。
於此,倘所發生之數個犯罪行為,在犯罪之性質上,或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之見解上,其前後行為,在形態上雖屬分別獨立,但從同一法益之侵害性而言,因具一定程度之關連性,可認為一方吸收他方之犯罪行為,遂置他方於不論,較為適當,應可依吸收犯理論,認屬實質上一罪關係,而僅包括的論以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
查被告為期延緩清償債務,偽造前開印章並蓋於如附表一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表二所示「申請書」,且在如附表一編號2至14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填載「經核本件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准予得標」等字樣,並持前開「審核主任吳清友」印章偽蓋於前揭文字之右側或下方,偽造用以表示上開「廠商投標報價單」所載工程係由「振耀公司」得標之私文書後加以影印,及不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並將之黏貼於取款傳票上再偽蓋前開印章後加以影印,以及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後加以影印,再連同如附表六所示之偽造支票影本一併交予證人張均義與郭文彬而行使之,足見其偽造印文、不實填製統一發票、行使偽造私文書等行為,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揆諸上開說明,應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八、查被告洪旗山於88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重上更(二)緝字第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臺上字第41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92年11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以保護管束,於93年3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於偵、審卷足憑,則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九、起訴書雖漏未記載如附表一編號2、6、12、13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然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之偽造私文書部分,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又起訴書雖漏未記載如附表三編號1、15、19、20、21所示之統一發票,然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偽造印文部分,亦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另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行使如附表六所示之偽造支票影本,然此部分與被告行使如附表一、五所示偽造文件影本,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十、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898號),關於偽造如附表七所示之印章並持之蓋於如附表一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及如附表二所示「申請書」上,且在如附表一編號2至14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填載「經核本件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准予得標」等字樣,並持前開「審核主任吳清友」印章偽蓋於前揭文字之右側或下方,偽造用以表示上開「廠商投標報價單」所載工程係由「振耀公司」得標之私文書,及不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並將之黏貼於取款傳票上再偽蓋前開印章,以及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部分,與本件起訴犯罪事實係屬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十一、爰審酌被告為期延緩清償債務而向被害人張均義、郭文彬大量行使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件,惡性非輕,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兼衡所造成損害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十二、如附表所示文件影本雖因均已交證人張均義、郭文彬,而非屬被告所有,惟其上如附表一、二、四、五所示偽造印文合計1188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以及偽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楊瑞禎」、「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審核主任吳清友」、「工程課長楊錦雄」、「中尉承辦員阮世杰」、「工程組長張均勤」、「中尉工程官謝炳煌」、「上校工程官柯銘德」、「會計主任陳森天」、「出納組長許啟祥」、「少校主任劉偉生」、「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上校組長高守正」、「出納主任黃炎明」、「出納科長張光慶」、「審核課長徐桂媖」、「審核組長許寬誠」、「上校審計長陳華源」、「黃武榮」、「蔡松霖」、「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等印章各1枚,雖均未扣案,但無證據可認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另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四所示之「取款傳票」、如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等文件之原本,既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洪旗山自95年間起偽造96年11月6日廠商投標報價單,及於97年11月17日,以振耀公司名義,偽造欲向國防部軍備局申請繳納工程保固金,而得以申請之工程款項之申請書,用以行使向證人郭文彬、張均義等人表示為其所投標之軍方工程相關文件資料,及用以取信證人張均義、郭文彬等人,表示已屆領取工程款之時程。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之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係以其自己之名義製作,而未假冒他人之名義為之,即難謂為無製作權之人,其內容縱有不實,仍屬虛妄行為,而無刑法偽造私文書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81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等文件,其上所載製作名義人均為「振耀公司」,而被告身為「振耀公司」之負責人,以「振耀公司」名義製作上開文件,並未假冒他人之名義為之,即難謂為無製作權之人,其內容縱有不實,仍屬虛妄行為,而無刑法偽造私文書之適用。
則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誤會。
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且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旗山明知以其名義所設立登記之「振耀公司」於95年6月1日起即已申請辦理停業,竟仍於95年間起,與真實身份不詳之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等不法犯意聯絡,有計畫的利用偽造之軍方招標文件、國防部官員印章、匯款條、統一發票、支票之不實文件等實施詐術(所犯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不實填製屬會計憑證等罪業已判決如上),以誘使他人信以為真,誤認被告洪旗山所經營「振耀公司」已標得國防部軍備局之工程,而有資金周轉之需求,因此提供款項出借予被告洪旗山,藉此達到其詐欺取財之目的。
而被告洪旗山與「薛福源」自95年間起,陸續持其所偽造並蓋用偽刻印章之96年11月6日、98年2月9日、97年2月12日、97年1月23日、97年2月25日、97年2月19日、97年1月28日、97年9月15日、97年7月7日、97年6月30日等廠商投標報價單,用以行使向證人張均義、郭文彬等人表示為其所投標之軍方工程相關文件資料,使用此詐術,向證人張均義、郭文彬謊稱已標得軍方工程,需要向證人張均義、郭文彬等人借款,做為「振耀公司」工程資金周轉之用,證人張均義因此陷於錯誤,至98年止陸續出借款項約600萬元予被告洪旗山(證人郭文彬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
而被告洪旗山於詐得款項過程中,為取信於證人張均義、郭文彬等人,順利取得款項,避免過早東窗事發,遭債權人追索,並以偽造印章蓋用於統一發票所黏貼之取款傳票空白位置處,據以行使持向證人張均義、郭文彬等人表示已開立統一發票予國防部軍備局,使證人張均義、郭文彬等人信以為真,認「振耀公司」確有承包施作國防部軍備局之工程,並已陸續開立統一發票予國防部軍備局,而放心出借款項予被告洪旗山。
而被告洪旗山為繼續掩飾其詐欺取財犯行,再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如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取信證人張均義、郭文彬等人,表示已屆領取工程款之時程,併同時偽造如附表六所示支票號碼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之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本行支票5紙,足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並持以向證人張均義、郭文彬等人行使,表示已領得國防部軍備局開立之工程款支票。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條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29年度上字第3105號、30年度上字第1831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及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洪旗山堅詞否認有何上開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等犯行。
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一)證人張均義於警詢及偵訊所為證述:(二)證人郭文彬於偵訊所為證述;
(三)被告所提出用以取信於證人張均義、郭文彬之統一發票,均非「振耀公司」所領用之統一發票,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之函覆資料附卷可查;
(四)被告開立之本票3張、臺灣銀行新竹分行98年3月3日函,及偽造之臺灣銀行支票5張、「振耀公司」基本資料、偽造投標報價單、「振耀公司」授權書8張、蓋用偽造印章之申請書4張、偽造之臺灣銀行97年11月17日匯出匯款回條聯、臺灣銀行營業部100年1月10日函、偽造之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投標信封4紙、被告書立之承諾書;
(五)偽造之96年11月6日廠商投標報價單、98年2月9日廠商投標報價單、97年2月12日廠商投標報價單、97年1月23日廠商投標報價單、97年2月25日廠商投標報價單、97年2月19日廠商投標報價單、97年1月28日廠商投標報價單、97年9月15日廠商投標報價單、97年7月7日廠商投標報價單、97年6月30日廠商投標報價單;
及偽造之發票號碼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等統一發票,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0年1月18日函文;
(六)偽造之「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印文、「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印文、「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印文、「楊瑞禎」印文、「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印文、「審核主任吳清友」印文、「工程課長楊錦雄」印文、「中尉承辦員阮世杰」印文、「工程組長張均勤」印文、「中尉工程官謝炳煌」印文、「上校工程官柯銘德」印文、「會計主任陳森天」印文、「出納組長許啟祥」印文、「少校主任劉偉生」印文、「少校副組長李元輝」印文、「上校組長高守正」印文、「出納主任黃炎明」印文、「出納科長張光慶」印文、「審核課長徐桂英」印文、「審核組長許寬誠」印文、「上校審計長陳華源」印文、「黃武榮」印文、「蔡松霖」印文等;
(七)被告交與證人郭文彬之臺灣銀行支票17張、承諾書1張、證人郭文彬借款明細清冊、證人郭文彬入戶匯款單及存款憑條等共61張、被告洪旗山開立之支票或本票清單1張、本票11張、支票19張、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7紙、林同棪公司陳報之合約專用章樣式、國防部軍備局工程列表、楊瑞禎建築師陳報之印鑑卡、勞務採購案列表、勞務採購契約等為其所憑之論據。
四、經查:
(一)關於偽造有價證券部分:觀諸上開證人張均義與郭文彬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均已表明被告係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影本,渠等均未見過此等文件之原本等情已如前述(參見甲、有罪部分壹、三(一)、(二)部分),核與被告供稱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交予其如附表六所示之支票影本等情,大致相符,參以,遍查卷內未見如附表六所示之支票原本,綜上,足見該名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偽造支票影本交予被告,被告洪旗山再將上開偽造支票影本交予證人郭文彬,並由證人郭文彬轉交予證人張均義,則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偽造如附表六所示支票,容有誤會,自難僅以被告洪旗山將上開偽造支票影本交予證人郭文彬,並由證人郭文彬轉交予證人張均義等情而逕認被告有偽造如附表六所示支票之犯行。
(二)關於詐欺取財部分:1.觀諸上開證人張均義於警詢及偵訊證述內容,固然提及被告向其借款並出具如附表所示文件,致其陷於錯誤而同意出借款項等情,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已表明其自97年間開始出借款項予證人郭文彬,嗣於97年底證人郭文彬無法清償債務,遂於98年農曆年前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影本,在此之前其從未見過此等文件等情(參見甲、有罪部分壹、三(一)5.部分),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當時為何願意借錢給郭文彬?)因為伊之前是種水果,郭文彬跟伊買水果,伊和郭文彬有生意往來10幾年,每次往來的金額大概都4、5萬元,都沒有欠過錢,伊認為她的經濟狀況穩定,所以才借錢給她。
(剛提示給你看你在偵查中提出的報價單、統一發票相關影本,都是已經借錢後,郭文彬還不出錢,才拿給你看的?)是的,在借錢過程中伊沒有看過這些文件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背面),則上開證人張均義於警詢及偵訊證述內容,顯與上開其於本院審理證述內容,有所歧異,自難僅據上開證人張均義於警詢及偵訊證述內容而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2.觀諸上開證人郭文彬於偵訊時證述內容,固然提及被告向其與證人張均義借款並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致其與證人張均義陷於錯誤而同意出借款項等情,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已表明證人張均義向偵查機關提出許多資料,係其在還不出錢之後才拿給張均義看等語(見本院卷第118頁),並證稱:(張均義和洪旗山有交情嗎?)沒有。
(既然沒有交情,張均義為何會願意借款給洪旗山400多萬元?)那是因為伊跟張均義說,洪旗山在標工程,還有法拍屋,可以標到很低的價格,以後有賺錢就可以還錢,且說房子也可以賣給張均義。
(如你所述,張均義是因為你上開說法相信你,所以才願意借錢給洪旗山,是否如此?)是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23頁背面),則上開證人郭文彬於偵訊證述內容,顯與上開其於本院審理證述內容,有所歧異,自難僅據上開證人郭文彬偵訊證述內容而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3.經核上開證人張均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關於其自97年間開始出借款項予證人郭文彬,嗣於97年底證人郭文彬無法清償債務,遂於98年農曆年前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影本,在此之前其從未見過此等文件等情,與上開證人郭文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證人張均義向偵查機關提出許多資料,係其在還不出錢之後才拿給張均義看等語,互核一致,且關於其因曾與證人郭文彬生意往來10餘年,認為證人郭文彬經濟狀況穩定,所以願意出借款項予證人郭文彬等情,亦與上開證人郭文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證人張均義因對其信任才願出借款項等情,大致相符。
綜上,足認證人張均義係因曾與證人郭文彬生意往來10餘年,認為證人郭文彬經濟狀況穩定,所以願意出借款項,嗣於97年底證人郭文彬因無法清償債務,遂於98年農曆年前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影本,在此之前其從未見過此等文件,足見其出借款項與曾否見過如附表所示文件影本,顯然無涉。
則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係以向證人張均義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之方式,向證人張均義施詐術,使證人張均義陷於錯誤而出借款項等情,容有誤會,自難僅以被告洪旗山將如附表所示文件影本交予證人郭文彬,並由證人郭文彬轉交予證人張均義等情而逕認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行。
4.至公訴意旨所指前開文件及印文,充其量僅顯示被告所提供如附件所示文件影本,其上所載內容係虛構,「振耀公司」並未向國防部軍備局承攬工程,然證人張均義於出借款項過程中,從未見如附表所示文件,其係因曾與證人郭文彬生意往來10餘年,認為證人郭文彬經濟狀況穩定,所以願意出借款項等情已如前述,自難僅以如附件所示文件影本所載內容係虛構,且「振耀公司」並未向國防部軍備局承攬工程等情,而逕行推論被告係以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影本方式,向證人張均義施詐術,使證人張均義陷於錯誤而出借款項。
五、從而,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條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其所憑證據,顯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罪嫌,揆諸前揭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丙、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緝字第1898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洪旗山明知以其名義所設立登記之「振耀公司」於95年6月1日起即已申請辦理停業,竟仍於95年間起,與真實身份不詳之自稱「薛福源」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等不法犯意聯絡,有計畫的利用偽造之軍方招標文件、國防部官員印章、匯款條、統一發票、支票之不實文件等實施詐術(所犯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不實填製屬會計憑證等罪業已判決如上),以誘使他人信以為真,誤認洪旗山所經營「振耀公司」已標得國防部軍備局之工程,而有資金周轉之需求,因此提供款項出借予洪旗山,藉此達到其詐欺取財之目的。
而洪旗山與「薛福源」自95年間起,陸續持其所偽造並蓋用偽刻印章之96年11月6日、98年2月9日、97年2月12日、97年1月23日、97年2月25日、97年2月19日、97年1月28日、97年9月15日、97年7月7日、97年6月30日等廠商投標報價單,用以行使向張均義、郭文彬等人表示為其所投標之軍方工程相關文件資料,使用此詐術,向張均義、郭文彬謊稱已標得軍方工程,需要向張均義、郭文彬等人借款,做為「振耀公司」工程資金周轉之用,郭文彬因此陷於錯誤,至98年止陸續出借款項約2873萬元予洪旗山。
而洪旗山於詐得款項過程中,為取信於張均義、郭文彬等人,順利取得款項,避免過早東窗事發,遭債權人追索,並以偽造印章蓋用於統一發票所黏貼之取款傳票空白位置處,據以行使持向張均義、郭文彬等人表示已開立統一發票予國防部軍備局,使張均義、郭文彬等人信以為真,認「振耀公司」確有承包施作國防部軍備局之工程,並已陸續開立統一發票予國防部軍備局,而放心出借款項予洪旗山。
而洪旗山為繼續掩飾其詐欺取財犯行,再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如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取信證人張均義、郭文彬等人,表示已屆領取工程款之時程,併同時偽造如附表六所示支票號碼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之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本行支票17紙,足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並持以向張均義、郭文彬等人行使,表示已領得國防部軍備局開立之工程款支票。
因認洪旗山此部份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01條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爰移送併案審理等語。
然查本案起訴關於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業因本院認不能證明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與前開併辦部分即無任何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可言,則前開併辦部分即非本院所得審酌,自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壹、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貳、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參、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肆、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關於廠商投標報價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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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文件名稱 │工程名稱│ 偽 造 之 印 文 及 其 數 量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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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11月6日 │建築材料│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臺灣臺中地方│
│ │廠商投標報價│及水電、│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 │單 │衛生器具│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度他字第1217號│
│ │ │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卷第26頁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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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年1月21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臺灣臺中地方│
│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度偵字第6643號│
│ │ │屬S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卷第26頁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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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1月23日 │陸軍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廠商投標報價│27582部 │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單影本 │隊建築材│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頁 │
│ │ │料乙批工│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 │程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4 │97年1月28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9頁 │
│ │ │屬T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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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2月12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6頁 │
│ │ │屬U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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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2月18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24頁 │
│ │ │屬V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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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年2月19日 │陸軍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廠商投標報價│27582部 │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單影本 │隊建築材│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7頁 │
│ │ │料乙批工│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 │程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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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年2月25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13頁 │
│ │ │屬W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9 │97年6月30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臺灣臺中地方│
│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9年│
│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度偵緝字第1900│
│ │ │屬BJ工程│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號卷第65頁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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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7年7月7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9年度偵│
│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緝字第1900號卷│
│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第62頁 │
│ │ │屬BK工程│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11 │97年9月15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9年度偵│
│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緝字第1900號卷│
│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第59頁 │
│ │ │屬BT工程│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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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7年11月21日│建築材料│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廠商投標報價│及水電衛│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單影本 │生器材工│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頁 │
│ │ │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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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8年1月12日 │水電衛生│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廠商投標報價│器具及五│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單影本 │金材料工│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16頁 │
│ │ │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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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8年2月9日 │建築材料│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廠商投標報價│、水電衛│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單影本 │生器材等│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28頁 │
│ │ │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合計 │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 │
│ │ │ │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4枚 │ │
│ │ │ │②「楊瑞禎」之印文14枚 │ │
│ │ │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4枚 │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4枚 │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4│ │
│ │ │ │ 枚 │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3枚 │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3枚 │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3枚 │ │
└──┴──────┴────┴────────────────────┴───────┘
附表二:關於申請書部分
┌──┬──────┬────┬────────────────────┬───────┐
│編號│ 文件名稱 │受文者 │ 偽 造 之 印 文 及 其 數 量 │備 註│
├──┼──────┼────┼────────────────────┼───────┤
│1-1 │97年11月17日│國防部軍│①「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見臺灣臺中地方│
│ │申請書影本 │備局 │②「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 │ │ │③「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度他字第1217號│
│ │ │ │④「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卷第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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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7年11月17日│國防部軍│①「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見臺灣臺中地方│
│ │申請書影本 │備局 │②「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 │ │ │③「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度偵字第6643號│
│ │ │ │④「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卷第30頁 │
│ │ │ │⑤「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 │⑥「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1-3 │97年11月17日│國防部軍│①「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見上開98年度偵│
│ │申請書影本 │備局 │②「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 │ │③「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29頁 │
│ │ │ │④「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 │⑤「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 │⑥「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 │⑦「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1-4 │97年11月17日│國防部軍│①「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見上開98年度他│
│ │申請書影本 │備局 │②「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 │ │③「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42頁 │
│ │ │ │④「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 │⑤「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 │⑥「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 │⑦「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 │⑧「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 │⑨「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1-5 │97年11月17日│國防部軍│①「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見上開98年度他│
│ │申請書影本 │備局 │②「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 │ │③「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40頁 │
│ │ │ │④「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 │⑤「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 │⑥「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 │⑦「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 │⑧「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 │⑨「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 │⑩「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 │⑪「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合計 │ │①「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4枚 │ │
│ │ │ │②「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5枚 │ │
│ │ │ │③「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5枚 │ │
│ │ │ │④「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5枚 │ │
│ │ │ │⑤「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5枚 │ │
│ │ │ │⑥「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4枚 │ │
│ │ │ │⑦「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3枚 │ │
│ │ │ │⑧「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2枚 │ │
│ │ │ │⑨「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2枚 │ │
│ │ │ │⑩「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 │⑪「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附表三:關於統一發票部分
┌──┬──────┬──────┬─────┬───────┬───────┐ .
│編號│統一發票上所│發票開立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備 註│
│ │載之買受人 │ │ │ (新臺幣) │ │
├──┼──────┼──────┼─────┼───────┼───────┤
│1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85萬270元 │見臺灣臺中地方│
│ │ │ │ │ │法院檢察署98年│
│ │ │ │ │ │度偵字第6643號│
│ │ │ │ │ │卷第43頁 │
├──┼──────┼──────┼─────┼───────┼───────┤
│2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93萬8400元 │見臺灣臺中地方│
│ │ │ │ │ │法院檢察署98年│
│ │ │ │ │ │度他字第1217號│
│ │ │ │ │ │卷第46頁 │
├──┼──────┼──────┼─────┼───────┼───────┤
│3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65萬7900元 │見上開99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47頁 │
├──┼──────┼──────┼─────┼───────┼───────┤
│4 │陸軍321657部│96年9、10月 │VZ00000000│76萬9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隊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49頁 │
├──┼──────┼──────┼─────┼───────┼───────┤
│5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78萬359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51頁 │
├──┼──────┼──────┼─────┼───────┼───────┤
│6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26萬58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52頁 │
├──┼──────┼──────┼─────┼───────┼───────┤
│7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82萬1685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54頁 │
├──┼──────┼──────┼─────┼───────┼───────┤
│8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52萬96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56頁 │
├──┼──────┼──────┼─────┼───────┼───────┤
│9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31萬3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57頁 │
├──┼──────┼──────┼─────┼───────┼───────┤
│10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07萬638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58頁 │
├──┼──────┼──────┼─────┼───────┼───────┤
│11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19萬2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59頁 │
├──┼──────┼──────┼─────┼───────┼───────┤
│12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25萬4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60頁 │
├──┼──────┼──────┼─────┼───────┼───────┤
│13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47萬7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61頁 │
├──┼──────┼──────┼─────┼───────┼───────┤
│14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32萬769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62頁 │
├──┼──────┼──────┼─────┼───────┼───────┤
│15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13萬2000元 │見上開98年度偵│
│ │ │ │ │ │字第6643號卷第│
│ │ │ │ │ │36頁 │
├──┼──────┼──────┼─────┼───────┼───────┤
│16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27萬3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63頁 │
├──┼──────┼──────┼─────┼───────┼───────┤
│17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2月 │XZ00000000│136萬7000元 │見臺灣臺中地方│
│ │ │ │ │ │法院檢察署99年│
│ │ │ │ │ │度偵緝字第1900│
│ │ │ │ │ │號卷第46頁 │
├──┼──────┼──────┼─────┼───────┼───────┤
│18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2月 │XZ00000000│89萬2700元 │見上開99年度偵│
│ │ │ │ │ │緝字第1900號卷│
│ │ │ │ │ │第46頁 │
├──┼──────┼──────┼─────┼───────┼───────┤
│19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2月 │XZ00000000│436萬7000元 │見上開98年度偵│
│ │ │ │ │ │字第6643號卷第│
│ │ │ │ │ │60頁 │
│ │ │ │ │ │ │
├──┼──────┼──────┼─────┼───────┼───────┤
│20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2月 │XZ00000000│251萬2700元 │見上開98年度偵│
│ │ │ │ │ │字第6643號卷第│
│ │ │ │ │ │60頁 │
├──┼──────┼──────┼─────┼───────┼───────┤
│21 │陸軍27582部 │97年1、2月 │XZ00000000│219萬6300元 │見上開98年度偵│
│ │隊 │ │ │ │字第6643號卷第│
│ │ │ │ │ │58頁 │
├──┼──────┼──────┼─────┼───────┼───────┤
│22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1、12月│XZ00000000│398萬7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30頁 │
├──┼──────┼──────┼─────┼───────┼───────┤
│23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1、12月│XZ00000000│527萬6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31頁 │
├──┼──────┼──────┼─────┼───────┼───────┤
│24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1、12月│XZ00000000│631萬28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32頁 │
├──┼──────┼──────┼─────┼───────┼───────┤
│25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1、12月│XZ00000000│843萬5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33頁 │
├──┼──────┼──────┼─────┼───────┼───────┤
│26 │陸軍321657部│97年11、12月│XZ00000000│471萬39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隊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 │34頁 │
├──┼──────┼──────┼─────┼───────┼───────┤
│27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1、12月│XZ00000000│917萬8600元 │見上開98年度字│
│ │ │ │ │ │第1217號卷第35│
│ │ │ │ │ │頁 │
└──┴──────┴──────┴─────┴───────┴───────┘
附表四:關於黏貼有統一發票之取款傳票部分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 造 之 印 文 及 其 數 量 │備 註│
├──┼──────┼────────────────────┼───────┤
│1-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臺灣臺中地方│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度偵字第6643號│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卷第43頁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⑲「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
│1-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2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㉑「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
│2-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臺灣臺中地方│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度他字第1217號│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卷第46頁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⑲「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
│2-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1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㉑「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
│2-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 │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4頁 │
│ │號統一發票之│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取款傳票影本│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 │ │㉒「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㉓「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
│3-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7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⑲「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
│3-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2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㉑「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
│3-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5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 │ │㉒「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㉓「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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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9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⑲「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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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3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㉑「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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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8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 │ │㉒「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㉓「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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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1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⑲「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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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4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㉑「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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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0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 │ │㉒「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 │㉓「黃武榮」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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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2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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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臺灣臺中地方│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9年│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度偵緝字第1900│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號卷51頁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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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3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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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5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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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9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緝字第1900號卷│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2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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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4、55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
│8-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8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8-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6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
│9-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9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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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6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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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7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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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0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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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2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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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8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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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1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2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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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3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2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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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9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2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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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8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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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4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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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0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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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7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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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7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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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1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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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6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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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5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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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2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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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6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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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4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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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7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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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3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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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0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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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1、63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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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1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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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2、64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2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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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2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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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5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20-1│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3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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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6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21-1│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9年度偵│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緝字第1900號卷│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第49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21-2│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4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21-3│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7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22-1│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9年度偵│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緝字第1900號卷│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第50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22-2│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5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22-3│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8頁 │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 │合計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 │
│ │ │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58枚 │ │
│ │ │②「楊瑞禎」之印文58枚 │ │
│ │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58枚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58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58│ │
│ │ │ 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58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61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58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58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58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56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55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49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49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49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49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47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33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34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4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3枚 │ │
│ │ │㉒「蔡松霖」之印文14枚 │ │
│ │ │㉓「黃武榮」之印文14枚 │ │
└──┴──────┴────────────────────┴───────┘
附表五:關於匯出匯款回條聯影本部分
┌──┬──────┬─────┬───────────────────┬───────┐
│編號│ 文件名稱 │ 收款人欄 │偽造之印文及其數量 │備 註│
├──┼──────┼─────┼───────────────────┼───────┤
│1-1 │臺灣銀行97年│國防部軍備│①「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之印文1枚 │見臺灣臺中地方│
│ │11月17日匯出│局 │②「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 │匯款回條聯(│ │ │度他字第1217號│
│ │其上記載「本│ │ │卷第43頁 │
│ │影本附件經核│ │ │ │
│ │與正本相符無│ │ │ │
│ │誤97.11.18」│ │ │ │
│ │等文字) │ │ │ │
│ │ │ │ │ │
├──┼──────┼─────┼───────────────────┼───────┤
│1-2 │臺灣銀行97年│國防部軍備│①「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之印文1枚 │見上開98年度他│
│ │11月17日匯出│局 │ │字第1217號卷第│
│ │匯款回條聯 │ │ │64頁 │
│ │ │ │ │ │
├──┼──────┼─────┼───────────────────┼───────┤
│ │合計 │ │①「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之印文2枚 │ │
│ │ │ │②「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 │ │ │
└──┴──────┴─────┴───────────────────┴───────┘
附表六:關於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支票影本部分
┌──┬─────┬──────┬────┬───┬────┬─────┬───────┐
│編號│ 支票號碼 │ 發票年月日 │ 受款人 │發票人│付款銀行│ 發票金額 │備 註│
│ │ │ │ │ │ │(新臺幣)│ │
├──┼─────┼──────┼────┼───┼────┼─────┼───────┤
│1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62萬8000元│見臺灣臺中地方│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法院檢察署99年│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度偵緝字第1900│
│ │ │ │ │ │ │ │號卷第76頁 │
├──┼─────┼──────┼────┼───┼────┼─────┼───────┤
│2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93萬84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6頁 │
├──┼─────┼──────┼────┼───┼────┼─────┼───────┤
│3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65萬79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5頁 │
├──┼─────┼──────┼────┼───┼────┼─────┼───────┤
│4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76萬90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5頁 │
├──┼─────┼──────┼────┼───┼────┼─────┼───────┤
│5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78萬359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5頁 │
├──┼─────┼──────┼────┼───┼────┼─────┼───────┤
│6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26萬580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4頁 │
├──┼─────┼──────┼────┼───┼────┼─────┼───────┤
│7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82萬1685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4頁 │
├──┼─────┼──────┼────┼───┼────┼─────┼───────┤
│8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52萬96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4頁 │
├──┼─────┼──────┼────┼───┼────┼─────┼───────┤
│9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31萬30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2頁 │
├──┼─────┼──────┼────┼───┼────┼─────┼───────┤
│10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07萬638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2頁 │
├──┼─────┼──────┼────┼───┼────┼─────┼───────┤
│11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19萬200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2頁 │
├──┼─────┼──────┼────┼───┼────┼─────┼───────┤
│12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25萬4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3頁 │
├──┼─────┼──────┼────┼───┼────┼─────┼───────┤
│13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47萬70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3頁 │
├──┼─────┼──────┼────┼───┼────┼─────┼───────┤
│14-1│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32萬769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3頁 │
├──┼─────┼──────┼────┼───┼────┼─────┼───────┤
│14-2│FA0000000 │97年12月25日│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32萬7690 │見臺灣臺中地方│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法院檢察署98年│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度他字第1217號│
│ │ │ │ │ │ │ │卷第67頁 │
├──┼─────┼──────┼────┼───┼────┼─────┼───────┤
│15-1│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13萬200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1頁 │
├──┼─────┼──────┼────┼───┼────┼─────┼───────┤
│15-2│FA0000000 │97年12月25日│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13萬2000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字第1217號卷第│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68頁 │
├──┼─────┼──────┼────┼───┼────┼─────┼───────┤
│16-1│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27萬300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1頁 │
├──┼─────┼──────┼────┼───┼────┼─────┼───────┤
│16-2│FA0000000 │97年12月25日│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27萬3000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字第1217號卷第│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69頁 │
├──┼─────┼──────┼────┼───┼────┼─────┼───────┤
│17-1│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321萬520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1頁 │
├──┼─────┼──────┼────┼───┼────┼─────┼───────┤
│17-2│FA0000000 │97年12月25日│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321萬5200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字第1217號卷第│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70頁 │
├──┼─────┼──────┼────┼───┼────┼─────┼───────┤
│18 │FA0000000 │97年12月25日│振輝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216萬7000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字第1217號卷第│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71頁 │
└──┴─────┴──────┴────┴───┴────┴─────┴───────┘
總計
┌──┬──────┬────────────────────┬───────┐
│ │附表一、二、│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 │
│ │四、五所示之│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共72枚 │ │
│ │偽造印文合計│②「楊瑞禎」之印文共72枚 │ │
│ │共1188枚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共72枚 │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共72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共│ │
│ │ │ 72枚 │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共76枚 │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共69枚 │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共66枚 │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共63枚 │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共63枚 │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共60枚 │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共58枚 │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共51枚 │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共51枚 │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共50枚 │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共50枚 │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共47枚 │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共33枚 │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共34枚 │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共14枚 │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共13枚 │ │
│ │ │㉒「蔡松霖」之印文共14枚 │ │
│ │ │㉓「黃武榮」之印文共14枚 │ │
│ │ │㉔「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之印文共2枚 │ │
│ │ │ │ │
└──┴──────┴────────────────────┴───────┘
附表七:關於印章部分
┌──┬─────────────────────┬─────┐ .
│編號│ 偽 造 之 印 章 │數 量│
├──┼─────────────────────┼─────┤
│1 │「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壹枚 │
│ │ 程規劃設計」之印章 │ │
├──┼─────────────────────┼─────┤
│2 │「楊瑞禎」之印章 │壹枚 │
├──┼─────────────────────┼─────┤
│3 │「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章 │壹枚 │
├──┼─────────────────────┼─────┤
│4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活設│壹枚 │
│ │ 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章 │ │
├──┼─────────────────────┼─────┤
│5 │「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章 │壹枚 │
├──┼─────────────────────┼─────┤
│6 │「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章 │壹枚 │
├──┼─────────────────────┼─────┤
│7 │「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章 │壹枚 │
├──┼─────────────────────┼─────┤
│8 │「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章 │壹枚 │
├──┼─────────────────────┼─────┤
│9 │「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章 │壹枚 │
├──┼─────────────────────┼─────┤
│10 │「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章 │壹枚 │
├──┼─────────────────────┼─────┤
│11 │「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章 │壹枚 │
├──┼─────────────────────┼─────┤
│12 │「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章 │壹枚 │
├──┼─────────────────────┼─────┤
│13 │「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章 │壹枚 │
├──┼─────────────────────┼─────┤
│14 │「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章 │壹枚 │
├──┼─────────────────────┼─────┤
│15 │「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章 │壹枚 │
├──┼─────────────────────┼─────┤
│16 │「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章 │壹枚 │
├──┼─────────────────────┼─────┤
│17 │「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章 │壹枚 │
├──┼─────────────────────┼─────┤
│18 │「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章 │壹枚 │
├──┼─────────────────────┼─────┤
│19 │「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章 │壹枚 │
├──┼─────────────────────┼─────┤
│20 │「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章 │壹枚 │
├──┼─────────────────────┼─────┤
│21 │「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章 │壹枚 │
├──┼─────────────────────┼─────┤
│22 │「蔡松霖」之印章 │壹枚 │
├──┼─────────────────────┼─────┤
│23 │「黃武榮」之印章 │壹枚 │
├──┼─────────────────────┼─────┤
│24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之印章 │壹枚 │
├──┼─────────────────────┼─────┤
│ │合計 │貳拾肆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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