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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緝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0(詳細年籍住所資料詳卷)
指定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0000-0000-0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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