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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緝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雪君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歐雪君(下稱被告)前於民國(下同)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於89年4月19日入台中看守所附勒戒所進行觀察、勒戒後,於89年5月3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予以釋放,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8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訴字第3141號、94年度中簡字第615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上開二罪刑經接續執行後,於94年9月30日執行期滿。
詎其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9月10日7時至8時間,在臺中市○區○○路72巷15號之住處,將海洛因加水後以注射針筒抽取該混合液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98年9月11日16時50分許,在彰化縣鹿港鎮山崙里福崙宮之公廁旁,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於99年7月13日發布通緝,於通緝期間業於100年9月20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死亡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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