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一)林健興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時、地,交付其
- (二)又林健興接續於附表一編號3至15之所示時、地,以如附
- (三)另林炳輝於收受林健興所交付,委託其向有選舉權人賄選
- (三)再陳春在於收受林健興所交付,委託其向有選舉權人賄選
- 二、證據名稱:
- (一)被告林健興、陳春在及林炳輝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
- (二)共同被告林健興、陳春在及林炳輝於警、偵訊中之證述。
- (三)證人盧秋月、沈文煌、沈田中、林瑞陽、林月、林瑞昌、
-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臺中縣烏
- (五)扣案之被告林健興所有,預備發放行賄其他選舉權人之現
- (六)99年度中選簡字第1號刑事簡易判決。
- 三、查被告林炳輝曾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農田水利會組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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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選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健興
陳春在
林炳輝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394、15310、15312、15313、20771、20772號),因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健興共同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交付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扣案之預備用以交付之財物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元及選舉權人名冊共伍拾張,均沒收之。
陳春在共同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交付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選舉權人名冊共捌張沒收之;
又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收受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之所收受之財物新台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之選舉權人名冊共捌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所收受之財物新台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其價額。
林炳輝共同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交付財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收受財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已繳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2專戶之所收受之財物新台幣壹仟元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已繳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2專戶之所收受之財物新台幣壹仟元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炳輝曾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選上易字第1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緣林健興、陳春在2人均係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原任會長洪國浩熟識之友人,林炳輝及陳春在又與林健興係彼此熟識之友人;
因洪國浩已連續擔任2屆會長,即將於民國99年5月31日任期屆滿,依法不得再競選連任會長,故洪國浩因此轉而支持有意競選會長之王文漢,出馬競選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第3屆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之會長選舉(下稱第3屆會長選舉),並央請林健興及陳春在等2人幫忙為王文漢助選。
詎林健興竟基於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而約其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單一犯意,或自行,或分別與林炳輝及陳春在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接續為下列對於第3屆會長選舉之選舉權人,交付財物而約其行使選舉權投票予不知情之會長候選人王文漢之行為:
(一)林健興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時、地,交付其所自行籌措之現金新台幣(下同)1萬1000元及2萬7000元予林炳輝及陳春在,其中除以1000元及2000元之代價,分別向具有第3屆會長選舉權之人之林炳輝及陳春在交付財物,約其2人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外,其餘現款則委託林炳輝及陳春在分別以每票1000元至2000元之代價對具有第3屆會長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而約定渠等應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而林炳輝及陳春在明知林健興所交付之款項均係賄選之對價,仍分別基於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而許以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及與林健興共同基於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而約其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單一犯意聯絡,當場予以收受。
(二)又林健興接續於附表一編號3至15之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3至15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一編號3至15所示之賄款金額予如附表一編號3至15所示之收受賄選財物之人,約渠等或渠等戶內具有第3屆會長選舉權之人應於99年5 月15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而如附表一編號3至15所示之具有第3屆會長選舉權之人亦基於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而許以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予以收受同意(如附表一編號3至15所示之收受賄選財物之人所涉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犯行,除魏弘洲、洪宋豔環外,其餘均業經本院以99年中選簡字第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
而魏弘洲部分則經本院以99年中選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另洪宋豔環部分則為本院另案判決)。
(三)另林炳輝於收受林健興所交付,委託其向有選舉權人賄選之上揭1萬元財物後,即與林健興共同基於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而約其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單一犯意聯絡,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賄款金額予如附表二所示之收受賄選財物之人,約渠等或渠等戶內具有第3屆會長選舉權之人應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而如附表二所示之具有第3屆會長選舉權之人亦基於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而許以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予以收受同意(如附表二所示之收受賄選財物之人所涉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犯行,均業經本院以99年中選簡字第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
(三)再陳春在於收受林健興所交付,委託其向有選舉權人賄選之上揭2萬5千元財物後,亦與林健興共同基於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而約其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單一犯意聯絡,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賄款金額予如附表三所示之收受賄選財物之人,約渠等或渠等戶內具有第3屆會長選舉權之人應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而如附表三所示之具有第3屆會長選舉權之人亦基於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而許以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予以收受同意(如附表三所示之收受賄選財物之人所涉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犯行,均業經本院以99年中選簡字第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
嗣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而指揮臺中市警察 局烏日分局員警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人員,於99年5 月14日19時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 票,前至林健興位於臺中市○○區○○路2段251號住處逕行 拘提林健興,並當場扣得林健興所有,預備發放行賄其他選 舉權人之現金賄款6萬9300元及已供其賄選所用之選舉權人名 冊共42張;
復於99年5月15日3時3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至陳春在位在臺中市○○區 ○○路1段18巷786號之住處逕行拘提陳春在,並逕行搜索陳 春在所使用之車牌號碼BMJ-520號重型機車,而於該車置物 箱內扣得陳春在所有,已供其賄選所用之選舉人名冊8張,因 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健興、陳春在及林炳輝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共同被告林健興、陳春在及林炳輝於警、偵訊中之證述。
(三)證人盧秋月、沈文煌、沈田中、林瑞陽、林月、林瑞昌、楊增田、林奇樺、黃葉梅、魏弘洲、歐進富、林資隆、魏其全、張秋霖、張曾鳳蘭、魏騁唐、蕭金旺、戴文聰、戴登獻、戴志勇、戴樟武、林德榮、林賴玉治、林惠珠、林瑞湖、林金火、林錦堂、林火松、林耀宗、張江玲玉、張年發、張明竹、張年貴、林永豐、余錦池、余錦銘、林宗呈、林清坤、許松柏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臺中縣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縣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3屆會長選舉1號候選人王文漢競選文宣、看板、旗幟之照片及查獲現場照片。
(五)扣案之被告林健興所有,預備發放行賄其他選舉權人之現金賄款6萬9300元及已供其賄選所用之選舉權人名冊共42張;
扣案之被告陳春在所有,已供其賄選所用之選舉人名冊8張;
被告林炳輝已繳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2專戶之所收受之財物1千元;
及已扣案或已繳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2專戶之證人盧秋月、林瑞陽、楊增田、林奇樺、黃葉梅、魏弘洲、歐進富、林資隆、魏其全、張秋霖、張曾鳳蘭、魏騁唐、蕭金旺、戴文聰、戴登獻、戴志勇、戴樟武、林德榮、林賴玉治、林惠珠、林瑞湖、林金火、林錦堂、林火松、林耀宗、張江玲玉、張年發、張明竹、張年貴、林永豐、余錦池、余錦銘、林宗呈、林清坤、許松柏所收受之財物(詳如附表一至三相關犯罪事證欄所示)。
(六)99年度中選簡字第1 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查被告林炳輝曾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選上易字第1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於97年4月2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再查被告林健興及陳春在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渠2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件之犯罪情節復尚未至無可原宥之程度,犯後並坦承犯行,頗見悔悟之意,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守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渠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併予宣告緩刑4 年及3年;
惟斟酌渠2人因法律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渠能記取教訓,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並使渠等於緩刑期間內仍深知戒惕、杜絕再犯,以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爰斟酌渠等犯案情節,就被告林健興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諭知應向公庫支付25萬元;
就被告陳春在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諭知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暨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渠等於支付公庫一定金額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附表一:
┌───────────────────────────────────────────────────┐
│被告林健興於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第3屆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下稱第3屆會長選舉)時,交付財物予下列之人,而│
│對於有選舉權人,約其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
│編號│收受賄選│ 時間 │ 地點 │ 行為方式 │賄款│認│賄款是│ 相關犯罪事證 │
│ │財物之人│ │ │ │金額│罪│否已扣│ │
│ │ │ │ │ │ │否│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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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炳輝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交付1萬1000元 │1000│有│已繳至│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12日│日區溪南│予林炳輝,其中1000元係向│元 │ │臺灣臺│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中午 │路附近 │有選舉權人之林炳輝交付財│ │ │中地方│ 及偵查中(見99偵12394 │
│ │ │ │ │物,約其於99年5月15日第3│ │ │法院檢│ 卷第62至64頁)之自白。│
│ │ │ │ │屆會長選舉時,投票予會長│ │ │察署30│2.被告林炳輝於警詢(見中│
│ │ │ │ │候選人王文漢;而林炳輝則│ │ │2專戶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基於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 │ │ │ 號警卷第13至15頁、第17│
│ │ │ │ │許以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犯│ │ │ │ 至18頁)及偵查中具結(│
│ │ │ │ │意,當場收受予以同意。其│ │ │ │ 見99選他44卷第148至151│
│ │ │ │ │餘1萬元則係另委託林炳輝 │ │ │ │ 頁;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 │ │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對有選│ │ │ │ 64頁)之證述。 │
│ │ │ │ │舉權之人交付財物,而約定│ │ │ │3.扣案賄款;郵政跨行匯款│
│ │ │ │ │渠等應於99年5月15日第3屆│ │ │ │ 申請書(見99偵15312卷 │
│ │ │ │ │會長選舉時,投票予會長候│ │ │ │ 第51頁)。 │
│ │ │ │ │選人王文漢(後詳如附表二│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所示)。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99選他│
│ │ │ │ │ │ │ │ │ 44卷第34、145頁)。 │
│ │ │ │ │ │ │ │ │ │
├──┼────┼───┼────┼────────────┼──┼─┼───┼────────────┤
│ 2 │陳春在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交付2萬7000元 │2000│有│未扣案│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初之│日區溪南│予陳春在,其中2000元係向│元 │ │ │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某日 │路陳春在│有選舉權人之陳春在交付財│ │ │ │ 及偵查中(見99偵12394 │
│ │ │ │農田附近│物,約其於99年5月15日第3│ │ │ │ 卷第62至64頁)之自白。│
│ │ │ │ │屆會長選舉時,投票予會長│ │ │ │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99偵│
│ │ │ │ │候選人王文漢;而陳春在則│ │ │ │ 12394卷第58至59頁)及 │
│ │ │ │ │基於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 │ │ │ 偵查中(見99偵12394卷 │
│ │ │ │ │許以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犯│ │ │ │ 第62至64頁)之證述。 │
│ │ │ │ │意,當場收受予以同意。其│ │ │ │ │
│ │ │ │ │餘2萬5000元則係另委託陳 │ │ │ │ │
│ │ │ │ │春在以每票1000元至2000元│ │ │ │ │
│ │ │ │ │之代價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 │ │ │ │
│ │ │ │ │財物,而約定渠等應於99年│ │ │ │ │
│ │ │ │ │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 │ │ │ │
│ │ │ │ │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 │ │
│ │ │ │ │後詳如附表三所示)。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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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盧秋月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交付2000元予盧│2000│有│已繳至│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時(見│
│ │ │月12日│日區溪南│秋月,託盧秋月將每票1000│元 │ │臺灣臺│ 99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20時 │路2段347│元之賄款代轉交予具有選舉│ │ │中地方│ ;99偵15310卷第20至22 │
│ │ │ │巷51弄31│權人之盧秋月之子沈文煌及│ │ │法院檢│ 頁;99選他44卷第28至30│
│ │ │ │號 │沈田中2人,約定於99 年5 │ │ │察署30│ 頁)及偵查中之自白(見│
│ │ │ │ │月15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 │ │ │2 專戶│ 99選他44卷第39至42頁;│
│ │ │ │ │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已於│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 │ │惟盧秋月尚未轉交賄款或將│ │ │本院99│ )。 │
│ │ │ │ │此事轉知予沈文煌及沈田中│ │ │年度中│2.證人盧秋月於警詢(見99│
│ │ │ │ │2人。 │ │ │選簡字│ 偵15310卷第27至30頁; │
│ │ │ │ │ │ │ │第1號 │ 99選他44卷第81至84頁)│
│ │ │ │ │ │ │ │判決中│ 及偵查中具結(見99選他│
│ │ │ │ │ │ │ │宣告沒│ 44卷第86至88頁)之證述│
│ │ │ │ │ │ │ │收)。│ 。 │
│ │ │ │ │ │ │ │ │3.證人沈文煌於警詢(見99│
│ │ │ │ │ │ │ │ │ 偵15310卷第32至34頁; │
│ │ │ │ │ │ │ │ │ 99選他44卷第90至92頁)│
│ │ │ │ │ │ │ │ │ 及偵查中(見99選他44卷│
│ │ │ │ │ │ │ │ │ 第94至95頁)之證述。 │
│ │ │ │ │ │ │ │ │4.證人沈田中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000000000│
│ │ │ │ │ │ │ │ │ 號警卷第10至11頁)之證│
│ │ │ │ │ │ │ │ │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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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瑞陽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以每票1000元之│3000│有│已繳至│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時(見│
│ │ │月13日│日區溪南│代價,交付3000元予林瑞陽│元 │ │臺灣臺│ 99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3時 │路2段151│,約其戶內具有選舉權人之│ │ │中地方│ ;99偵15310卷第20至22 │
│ │ │ │巷31弄10│林瑞陽、林月及林瑞昌於99│ │ │法院檢│ 頁;99選他44卷第28至30│
│ │ │ │號林瑞陽│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 │ │察署30│ 頁)及偵查中之自白(見│
│ │ │ │住處 │,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2 專戶│ 99選他44卷第39至42頁;│
│ │ │ │ │;而林瑞陽則基於有選舉權│ │ │(已於│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 │ │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權為│ │ │本院99│ )。 │
│ │ │ │ │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收受│ │ │年度中│2.證人林瑞陽於警詢(見 │
│ │ │ │ │予以同意,惟林瑞陽並未轉│ │ │選簡字│ 99偵15310卷第37至38頁 │
│ │ │ │ │交其餘2000元賄款或將此事│ │ │第1號 │ ;99選他44卷第99至100 │
│ │ │ │ │轉知予林月及林瑞昌2人。 │ │ │判決中│ 頁)及偵查中具結(見99│
│ │ │ │ │ │ │ │宣告沒│ 選他44卷第101至103頁)│
│ │ │ │ │ │ │ │收)。│ 之證述。 │
│ │ │ │ │ │ │ │ │3.證人林月於警詢(見中縣│
│ │ │ │ │ │ │ │ │ 烏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 │ │ 警卷第7至8頁)之證述。│
│ │ │ │ │ │ │ │ │4.證人林瑞昌於警詢(見99│
│ │ │ │ │ │ │ │ │ 偵15310卷第39至42頁; │
│ │ │ │ │ │ │ │ │ 99選他44卷第106至109頁│
│ │ │ │ │ │ │ │ │ )及偵查中具結(見99選│
│ │ │ │ │ │ │ │ │ 他44卷第111至112頁)之│
│ │ │ │ │ │ │ │ │ 證述。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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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楊增田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交付 1000元予 │1000│有│已繳至│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時(見│
│ │ │月12日│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楊增田,約其│元 │ │臺灣臺│ 99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0時 │路2段257│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中地方│ ;99偵15310卷第20至22 │
│ │ │ │巷39號楊│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法院檢│ 頁;99選他44卷第28至30│
│ │ │ │增田住處│文漢;而楊增田則基於有選│ │ │察署30│ 頁)及偵查中之自白(見│
│ │ │ │門口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2 專戶│ 99選他44卷第39至42頁;│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已於│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本院99│ )。 │
│ │ │ │ │ │ │ │年度中│2.證人楊增田於警詢(見99│
│ │ │ │ │ │ │ │選簡字│ 偵15310卷第46至47頁、 │
│ │ │ │ │ │ │ │第1號 │ 第48至49頁;99選他44卷│
│ │ │ │ │ │ │ │判決中│ 第73至74頁)及偵查中具│
│ │ │ │ │ │ │ │宣告沒│ 結(見99選他44卷第76至│
│ │ │ │ │ │ │ │收)。│ 78頁)之證述。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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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奇樺 │99年5 │臺中縣烏│被告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有│1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時(見│
│ │ │月13日│日鄉溪南│選舉權人之林奇樺,約其於│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1時 │路2段227│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舉│ │ │99年度│ ;99偵15310卷第20至22 │
│ │ │ │巷21號林│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 │ │中選簡│ 頁;99選他44卷第28至30│
│ │ │ │奇樺住所│漢;而林奇樺則基於有選舉│ │ │字第1 │ 頁)及偵查中之自白(見│
│ │ │ │ │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權│ │ │號判決│ 99選他44卷第39至42頁;│
│ │ │ │ │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收│ │ │中宣告│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 │ │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 │
│ │ │ │ │ │ │ │。 │2.證人林奇樺於警詢(見99│
│ │ │ │ │ │ │ │ │ 偵15310卷第52至55頁) │
│ │ │ │ │ │ │ │ │ 之證述。 │
│ │ │ │ │ │ │ │ │3.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99偵 │
│ │ │ │ │ │ │ │ │ 15310卷第90至91頁)。 │
├──┼────┼───┼────┼────────────┼──┼─┼───┼────────────┤
│ 7 │洪宋艷環│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具│2000│否│未扣案│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13日│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洪宋艷環,約│元 │ │(另案│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之16、│路2段229│其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 │ │判決宣│ 及偵查中(見99選他44卷│
│ │ │17時許│號洪宋艷│選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 │ │告沒收│ 第39至42頁;99偵12394 │
│ │ │ │環住處兼│王文漢;而洪宋艷環則基於│ │ │)。 │ 卷第62至64頁;99偵 │
│ │ │ │所經營之│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 │ │ │ 20771卷第32、33頁)之 │
│ │ │ │理髮店內│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 │ │ │ 自白。 │
│ │ │ │ │予以收受。 │ │ │ │2.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99偵 │
│ │ │ │ │ │ │ │ │ 15310卷第56頁)。 │
├──┼────┼───┼────┼────────────┼──┼─┼───┼────────────┤
│ 8 │黃葉梅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有│1000│有│已繳至│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5日 │日區溪南│選舉權人之黃葉梅,約其於│元 │ │臺灣臺│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至10日│路2段337│99 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 │中地方│ 及偵查中(見99選他44卷│
│ │ │間之某│號黃葉梅│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法院檢│ 第39至42頁;99偵12394 │
│ │ │時 │住所 │文漢;而黃葉梅則基於有選│ │ │察署30│ 卷第62至64頁)之自白。│
│ │ │ │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2 專戶│2.證人黃葉梅於警詢(見99│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已於│ 偵15310卷第57至58頁;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本院99│ 99選他44卷第226至227頁│
│ │ │ │ │ │ │ │年度中│ )及偵查中具結(99選他│
│ │ │ │ │ │ │ │選簡字│ 44卷第229至230頁)之證│
│ │ │ │ │ │ │ │第1號 │ 述。 │
│ │ │ │ │ │ │ │判決中│3.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宣告沒│ 嫌疑人紀錄表(見99偵 │
│ │ │ │ │ │ │ │收)。│ 15310卷第59頁;99選他 │
│ │ │ │ │ │ │ │ │ 44卷第228頁)。 │
├──┼────┼───┼────┼────────────┼──┼─┼───┼────────────┤
│ 9 │魏弘洲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具│1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12日│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魏弘洲,約其│元 │ │於本院│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0時許│路2段345│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及偵查中(見99選他44卷│
│ │ │ │號魏弘洲│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 第39至42頁;99偵12394 │
│ │ │ │住所 │文漢;而魏弘洲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 卷第62至64頁)之自白。│
│ │ │ │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2.證人魏弘洲於警詢(見99│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偵15310卷第60至61頁;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99選他44卷第219至220頁│
│ │ │ │ │ │ │ │。 │ )及偵查中具結(99選他│
│ │ │ │ │ │ │ │ │ 44卷第222至223頁)之證│
│ │ │ │ │ │ │ │ │ 述。 │
│ │ │ │ │ │ │ │ │3.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99偵 │
│ │ │ │ │ │ │ │ │ 15310卷第62頁;99選他 │
│ │ │ │ │ │ │ │ │ 44卷第221頁)。 │
│ │ │ │ │ │ │ │ │4.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99偵 │
│ │ │ │ │ │ │ │ │ 15310卷第87至8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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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歐進富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具│1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13日│日區慶光│有選舉權人之歐進富,約其│元 │ │於本院│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0時許│路79之4 │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及偵查中(見99選他44卷│
│ │ │ │號歐進富│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 第39至42頁;99偵12394 │
│ │ │ │住所 │文漢;而歐進富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 卷第62至64頁)之自白。│
│ │ │ │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2.證人歐進富於警詢(見99│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偵15310卷第63至64頁、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第66至67頁;99選他44卷│
│ │ │ │ │ │ │ │。 │ 第212至213頁)及偵查中│
│ │ │ │ │ │ │ │ │ 具結(99選他44卷第215 │
│ │ │ │ │ │ │ │ │ 至216頁)之證述。 │
│ │ │ │ │ │ │ │ │3.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99偵 │
│ │ │ │ │ │ │ │ │ 15310卷第65頁;99選他 │
│ │ │ │ │ │ │ │ │ 44卷第214頁)。 │
│ │ │ │ │ │ │ │ │4.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99偵 │
│ │ │ │ │ │ │ │ │ 15310卷第83至8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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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林資隆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以每票1000元之│2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8日 │日區溪南│代價,交付2000元予林資隆│元 │ │於本院│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或9日 │路2段321│,約其戶內具有選舉權人之│ │ │99年度│ 及偵查中(見99選他44卷│
│ │ │19、20│巷26弄16│林資隆及其母於99年5月15 │ │ │中選簡│ 第39至42頁;99偵12394 │
│ │ │時許 │號林資隆│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投票 │ │ │字第1 │ 卷第62至64頁)之自白。│
│ │ │ │住所 │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而林│ │ │號判決│2.證人林資隆於偵查中具結│
│ │ │ │ │資隆則基於有選舉權人收受│ │ │中宣告│ 之證述(見99偵15310卷 │
│ │ │ │ │財物,許以選舉權為一定行│ │ │沒收)│ 第72至73頁;99選他44卷│
│ │ │ │ │使之犯意,當場收受予以同│ │ │。 │ 第262至263頁)。 │
│ │ │ │ │意,惟林資隆並未轉交其餘│ │ │ │3.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1000元賄款或將此事轉知予│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其母。 │ │ │ │ 物品目錄表(見99偵 │
│ │ │ │ │ │ │ │ │ 15310卷第80至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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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魏其全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具│1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13、│日區某路│有選舉權人之魏其全,約其│元 │ │於本院│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4日某│旁 │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及偵查中(見99選他44卷│
│ │ │時 │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 第39至42頁;99偵12394 │
│ │ │ │ │文漢;而魏其全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 卷第62至64頁;99偵 │
│ │ │ │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 20771卷第32、33頁)之 │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自白。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2.證人魏其全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000000000│
│ │ │ │ │ │ │ │ │ 號警卷第13至14頁)及偵│
│ │ │ │ │ │ │ │ │ 查中具結(見99偵20771 │
│ │ │ │ │ │ │ │ │ 卷第32頁)之證述。 │
│ │ │ │ │ │ │ │ │3.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 │ │ │ 卷第15頁)。 │
│ │ │ │ │ │ │ │ │4.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 │ │ │ 第16至17頁)。 │
├──┼────┼───┼────┼────────────┼──┼─┼───┼────────────┤
│ 13 │張秋霖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具│1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時(見│
│ │ │月13、│日區慶光│有選舉權人之張秋霖,約其│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4日某│路79之17│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99偵15310卷第20至22 │
│ │ │時 │號張秋霖│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 頁;99選他44卷第28至30│
│ │ │ │住所門口│文漢;而張秋霖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 頁)及偵查中之自白(見│
│ │ │ │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 99選他44卷第39至42頁;│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 │
│ │ │ │ │ │ │ │。 │2.證人張秋霖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000000000│
│ │ │ │ │ │ │ │ │ 號警卷第19至20頁)及偵│
│ │ │ │ │ │ │ │ │ 查中具結(見99偵20771 │
│ │ │ │ │ │ │ │ │ 卷第32頁)之證述。 │
│ │ │ │ │ │ │ │ │3.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 │ │ │ 卷第21 頁)。 │
│ │ │ │ │ │ │ │ │4.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 │ │ │ 第22至23頁)。 │
├──┼────┼───┼────┼────────────┼──┼─┼───┼────────────┤
│ 14 │張添增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交付1000元予具│1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時(見│
│ │ │月8日 │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張添增,約其│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9時許│路2段300│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99偵15310卷第20至22 │
│ │ │ │號張添增│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 頁;99選他44卷第28至30│
│ │ │ │住所門口│文漢;而張添增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 頁)及偵查中之自白(見│
│ │ │ │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 99選他44卷第39至42頁;│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 │
│ │ │ │ │ │ │ │。 │2.證人張添增之妻張曾鳳蘭│
│ │ │ │ │ │ │ │ │ 於警詢(見中縣烏警偵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8│
│ │ │ │ │ │ │ │ │ 至31頁)及偵查中(見99│
│ │ │ │ │ │ │ │ │ 偵20771卷第33頁)之證 │
│ │ │ │ │ │ │ │ │ 述。 │
│ │ │ │ │ │ │ │ │3.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 │ │ │ 卷第32頁)。 │
│ │ │ │ │ │ │ │ │4.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 │ │ │ 第33至36頁)。 │
├──┼────┼───┼────┼────────────┼──┼─┼───┼────────────┤
│ 15 │魏聘唐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健興以每票1000元之│2000│有│已繳至│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13、│日區溪南│代價,交付2000元予魏聘唐│元 │ │臺灣臺│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4日 │路2段363│,約其戶內具有選舉權人之│ │ │中地方│ 及偵查中(見99選他44卷│
│ │ │ │巷26號 │魏聘唐及魏三貴於99年5月 │ │ │法院檢│ 第39至42頁;99偵12394 │
│ │ │ │ │15 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投│ │ │察署30│ 卷第62至64頁;99偵 │
│ │ │ │ │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而│ │ │2 專戶│ 20771卷第32、33頁)之 │
│ │ │ │ │魏聘唐則基於有選舉權人收│ │ │(已於│ 自白。 │
│ │ │ │ │受財物,許以選舉權為一定│ │ │本院99│2.證人魏聘唐於偵查中之證│
│ │ │ │ │行使之犯意,當場收受予以│ │ │年度中│ 述(見99偵20771卷第49 │
│ │ │ │ │同意,惟魏聘唐並未轉交其│ │ │選簡字│ 頁)。 │
│ │ │ │ │餘1000元賄款或將此事轉知│ │ │第1號 │3.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予魏三貴。 │ │ │判決中│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宣告沒│ 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 │ │收)。│ 卷第49頁)。 │
│ │ │ │ │ │ │ │ │4.收受賄款;國庫機關專戶│
│ │ │ │ │ │ │ │ │ 存款收款書(見99偵2077│
│ │ │ │ │ │ │ │ │ 1 卷第52頁)。 │
└──┴────┴───┴────┴────────────┴──┴─┴───┴────────────┘
附表二:
┌───────────────────────────────────────────────────┐
│被告林炳輝於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第3屆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下稱第3屆會長選舉)時,受被告林健興之委託,以│
│其所交付之現金1萬元,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交付財物予下列之人,而共同對於有選舉權人,約其投票予會長候選人 │
│王文漢: │
├──┬────┬───┬────┬────────────┬──┬─┬───┬────────────┤
│編號│收受賄選│ 時間│ 地點 │ 行為方式 │賄款│認│有否繳│ 相關犯罪事證 │
│ │財物之人│ │ │ │金額│罪│出賄款│ │
│ │ │ │ │ │ │否│ │ │
├──┼────┼───┼────┼────────────┼──┼─┼───┼────────────┤
│ 1 │蕭金旺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炳輝交付1000元予具│1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12日│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蕭金旺,約其│元 │ │於本院│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7時許│路1段460│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及偵查中(見99偵12394 │
│ │ │ │巷230號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 卷第62至64頁)之自白。│
│ │ │ │蕭金旺住│文漢;而蕭金旺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2.被告林炳輝於警詢(見中│
│ │ │ │處附近興│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農巷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號警卷第13至15頁、第17│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至18頁)及偵查中(見99│
│ │ │ │ │ │ │ │。 │ 選他44卷第148至151頁;│
│ │ │ │ │ │ │ │ │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 │ │ │ │ │ │ )之自白。 │
│ │ │ │ │ │ │ │ │3.證人蕭金旺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 │ │ │ │ 號警卷第19至21頁;99選│
│ │ │ │ │ │ │ │ │ 他44卷第49至51頁)及偵│
│ │ │ │ │ │ │ │ │ 查中具結(99選他44卷第│
│ │ │ │ │ │ │ │ │ 53至55頁)之證述。 │
│ │ │ │ │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18571號警│
│ │ │ │ │ │ │ │ │ 卷第22頁;99選他44卷第│
│ │ │ │ │ │ │ │ │ 52頁)。 │
│ │ │ │ │ │ │ │ │5.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18571號警卷│
│ │ │ │ │ │ │ │ │ 第67至68頁)。 │
├──┼────┼───┼────┼────────────┼──┼─┼───┼────────────┤
│ 2 │戴文聰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炳輝交付5000元予戴│戴文│有│已繳至│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13日│日區溪南│文聰,其中2000元係向其戶│聰所│ │臺灣臺│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6時 │路1段路 │內具有選舉權人之戴文聰及│得賄│ │中地方│ 及偵查中(見99偵12394 │
│ │ │ │旁戴文聰│其子戴宗翰交付財物,約其│款包│ │法院檢│ 卷第62至64頁)之自白。│
│ │ │ │耕作之農│等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括本│ │察署30│2.被告林炳輝於警詢(見中│
│ │ │ │田旁 │選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人及│ │2 專戶│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王文漢;而戴文聰則基於有│其子│ │(已於│ 號警卷第13至15頁、第17│
│ │ │ │ │選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戴宗│ │本院99│ 至18頁)及偵查中(見99│
│ │ │ │ │舉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翰2 │ │年度中│ 選他44卷第148至151頁;│
│ │ │ │ │場收受予以同意,惟戴文聰│人各│ │選簡字│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 │ │並未轉交1000元賄款或將此│1000│ │第1號 │ )之自白。 │
│ │ │ │ │事轉知予戴宗翰。其餘3000│元,│ │判決中│3.證人戴文聰於警詢(見中│
│ │ │ │ │元則係另委託戴文聰以每票│合計│ │宣告沒│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1000元之代價轉交財物予具│2000│ │收)。│ 號警卷第26至28頁、第30│
│ │ │ │ │有選舉權人之其姪戴登獻、│元。│ │ │ 至31頁;99選他44卷第 │
│ │ │ │ │戴志勇及戴樟武,而約渠等│ │ │ │ 187至189頁)及偵查中具│
│ │ │ │ │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 │ 結(見99選他44卷第191 │
│ │ │ │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 │ 至193頁)之證述。 │
│ │ │ │ │文漢(後詳如附表二編號3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4、5所示)。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18571號警│
│ │ │ │ │ │ │ │ │ 卷第29頁;99選他44卷第│
│ │ │ │ │ │ │ │ │ 190頁)。 │
├──┼────┼───┼────┼────────────┼──┼─┼───┼────────────┤
│ 3 │戴登獻 │99年5 │臺中市烏│戴文聰受被告林炳輝之委託│1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13日│日區溪南│交付1000元予具有選舉權人│元 │ │於本院│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9、20│路1段460│之戴登獻,約其於99年5月 │ │ │99年度│ 及偵查中(見99偵12394 │
│ │ │時許 │巷321號 │15 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投│ │ │中選簡│ 卷第62至64頁)之自白。│
│ │ │ │戴登獻住│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而│ │ │字第1 │2.被告林炳輝於警詢(見中│
│ │ │ │所 │戴登獻則基於有選舉權人收│ │ │號判決│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受財物,許以選舉權為一定│ │ │中宣告│ 號警卷第13至15頁、第17│
│ │ │ │ │行使之犯意,當場收受予以│ │ │沒收)│ 至18頁)及偵查中(見99│
│ │ │ │ │同意。 │ │ │。 │ 選他44卷第148至151頁;│
│ │ │ │ │ │ │ │ │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 │ │ │ │ │ │ )之自白。 │
│ │ │ │ │ │ │ │ │3.證人戴文聰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 │ │ │ │ 號警卷第26至28頁、第30│
│ │ │ │ │ │ │ │ │ 至31頁;99選他44卷第 │
│ │ │ │ │ │ │ │ │ 187至189頁)及偵查中具│
│ │ │ │ │ │ │ │ │ 結(見99選他44卷第191 │
│ │ │ │ │ │ │ │ │ 至193頁)之證述。 │
│ │ │ │ │ │ │ │ │4.證人戴登獻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 │ │ │ │ 號警卷第23至24頁;99選│
│ │ │ │ │ │ │ │ │ 他44卷第233至234頁)及│
│ │ │ │ │ │ │ │ │ 偵查中(99選他44卷第 │
│ │ │ │ │ │ │ │ │ 236頁)之證述。 │
│ │ │ │ │ │ │ │ │5.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18571號警│
│ │ │ │ │ │ │ │ │ 卷第25、29頁;99選他44│
│ │ │ │ │ │ │ │ │ 卷第190、235頁)。 │
│ │ │ │ │ │ │ │ │6.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18571號警卷│
│ │ │ │ │ │ │ │ │ 第64至65頁)。 │
├──┼────┼───┼────┼────────────┼──┼─┼───┼────────────┤
│ 4 │戴志勇 │99年5 │臺中市烏│戴文聰受被告林炳輝之委託│1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13日│日區溪南│交付1000元予具有選舉權人│元 │ │於本院│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7時30│路1段460│之戴志勇,約其於99年5月 │ │ │99年度│ 及偵查中(見99偵12394 │
│ │ │分許 │巷323號 │15 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投│ │ │中選簡│ 卷第62至64頁)之自白。│
│ │ │ │戴志勇住│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而│ │ │字第1 │2.被告林炳輝於警詢(見中│
│ │ │ │所內 │戴志勇則基於有選舉權人收│ │ │號判決│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受財物,許以選舉權為一定│ │ │中宣告│ 號警卷第13至15頁、第17│
│ │ │ │ │行使之犯意,當場收受予以│ │ │沒收)│ 至18頁)及偵查中(見99│
│ │ │ │ │同意。 │ │ │。 │ 選他44卷第148至151頁;│
│ │ │ │ │ │ │ │ │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 │ │ │ │ │ │ )之自白。 │
│ │ │ │ │ │ │ │ │3.證人戴文聰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 │ │ │ │ 號警卷第26至28頁、第30│
│ │ │ │ │ │ │ │ │ 至31頁;99選他44卷第 │
│ │ │ │ │ │ │ │ │ 187至189頁)及偵查中具│
│ │ │ │ │ │ │ │ │ 結(見99選他44卷第191 │
│ │ │ │ │ │ │ │ │ 至193頁)之證述。 │
│ │ │ │ │ │ │ │ │4.證人戴志勇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 │ │ │ │ 號警卷第32至35頁、第37│
│ │ │ │ │ │ │ │ │ 至38頁;99選他44卷第 │
│ │ │ │ │ │ │ │ │ 201至204頁)及偵查中具│
│ │ │ │ │ │ │ │ │ 結(見99選他44卷第206 │
│ │ │ │ │ │ │ │ │ 至208頁)之證述。 │
│ │ │ │ │ │ │ │ │5.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18571號警│
│ │ │ │ │ │ │ │ │ 卷第29、36頁;99選他44│
│ │ │ │ │ │ │ │ │ 卷第190、205頁)。 │
│ │ │ │ │ │ │ │ │6.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18571號警卷│
│ │ │ │ │ │ │ │ │ 第61至6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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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戴樟武 │99年5 │臺中市烏│戴文聰受被告林炳輝之委託│1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13日│日區溪南│交付1000元予具有選舉權人│元 │ │於本院│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7時30│路1段460│之戴樟武,約其於99年5月 │ │ │99年度│ 及偵查中(見99偵12394 │
│ │ │分許 │巷325號 │15 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投│ │ │中選簡│ 卷第62至64頁)之自白。│
│ │ │ │戴樟武住│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而│ │ │字第1 │2.被告林炳輝於警詢(見中│
│ │ │ │所內 │戴樟武則基於有選舉權人收│ │ │號判決│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受財物,許以選舉權為一定│ │ │中宣告│ 號警卷第13至15頁、第17│
│ │ │ │ │行使之犯意,當場收受予以│ │ │沒收)│ 至18頁)及偵查中(見99│
│ │ │ │ │同意。 │ │ │。 │ 選他44卷第148至151頁;│
│ │ │ │ │ │ │ │ │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 │ │ │ │ │ │ )之自白。 │
│ │ │ │ │ │ │ │ │3.證人戴文聰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 │ │ │ │ 號警卷第26至28頁、第30│
│ │ │ │ │ │ │ │ │ 至31頁;99選他44卷第 │
│ │ │ │ │ │ │ │ │ 187至189頁)及偵查中具│
│ │ │ │ │ │ │ │ │ 結(見99選他44卷第191 │
│ │ │ │ │ │ │ │ │ 至193頁)之證述。 │
│ │ │ │ │ │ │ │ │4.證人戴樟武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 │ │ │ │ 號警卷第39至42頁、第44│
│ │ │ │ │ │ │ │ │ 至45頁;99選他44卷第 │
│ │ │ │ │ │ │ │ │ 196至199頁)及偵查中具│
│ │ │ │ │ │ │ │ │ 結(見99選他44卷第206 │
│ │ │ │ │ │ │ │ │ 至208頁)之證述。 │
│ │ │ │ │ │ │ │ │5.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18571號警│
│ │ │ │ │ │ │ │ │ 卷第29、43頁;99選他44│
│ │ │ │ │ │ │ │ │ 卷第190、200頁)。 │
│ │ │ │ │ │ │ │ │6.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18571號警卷│
│ │ │ │ │ │ │ │ │ 第58至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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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德榮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炳輝交付1000元予具│1000│有│已繳至│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13或│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林德榮,約其│元 │ │臺灣臺│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4日某│路1段之 │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中地方│ 及偵查中(見99偵12394 │
│ │ │時 │農田中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法院檢│ 卷第62至64頁)之自白。│
│ │ │ │ │文漢;而林德榮則基於有選│ │ │察署30│2.被告林炳輝於警詢(見中│
│ │ │ │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2 專戶│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已於│ 號警卷第13至15頁、第17│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本院99│ 至18頁)及偵查中(見99│
│ │ │ │ │ │ │ │年度中│ 偵15312卷第49頁;99選 │
│ │ │ │ │ │ │ │選簡字│ 他44卷第148至151頁;99│
│ │ │ │ │ │ │ │第1號 │ 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 │ │ │ │ │判決中│ 之自白。 │
│ │ │ │ │ │ │ │宣告沒│3.證人林德榮於偵查中之證│
│ │ │ │ │ │ │ │收)。│ 述(見99偵15312卷第49 │
│ │ │ │ │ │ │ │ │ 頁)。 │
│ │ │ │ │ │ │ │ │4.收受賄款;郵政跨行匯款│
│ │ │ │ │ │ │ │ │ 申請書(見99偵15312 卷│
│ │ │ │ │ │ │ │ │ 第5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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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賴玉治│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林炳輝交付1000元予具│1000│有│已繳至│1.被告林健興於警詢(見99│
│ │ │月13或│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林賴玉治,約│元 │ │臺灣臺│ 偵12394卷第54至57頁) │
│ │ │14日某│路1段之 │其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 │ │中地方│ 及偵查中(見99偵12394 │
│ │ │時 │農田中 │選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 │ │法院檢│ 卷第62至64頁)之自白。│
│ │ │ │ │王文漢;而林賴玉治則基於│ │ │察署30│2.被告林炳輝於警詢(見中│
│ │ │ │ │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 │ │2 專戶│ 縣烏警偵字第0990018571│
│ │ │ │ │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 │ │(已於│ 號警卷第13至15頁、第17│
│ │ │ │ │當場收受予以同意。 │ │ │本院99│ 至18頁)及偵查中(見99│
│ │ │ │ │ │ │ │年度中│ 偵15312卷第49頁;99選 │
│ │ │ │ │ │ │ │選簡字│ 他44卷第148至151頁;99│
│ │ │ │ │ │ │ │第1號 │ 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 │ │ │ │ │判決中│ 之自白。 │
│ │ │ │ │ │ │ │宣告沒│3.證人林賴玉治於偵查中之│
│ │ │ │ │ │ │ │收)。│ 證述(見99偵15312卷第 │
│ │ │ │ │ │ │ │ │ 49頁)。 │
│ │ │ │ │ │ │ │ │4.收受賄款;郵政跨行匯款│
│ │ │ │ │ │ │ │ │ 申請書(見99偵15312卷 │
│ │ │ │ │ │ │ │ │ 第52頁)。 │
└──┴────┴───┴────┴────────────┴──┴─┴───┴────────────┘
附表三:
┌───────────────────────────────────────────────────┐
│被告陳春在於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第3屆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下稱第3屆會長選舉)時,受被告林健興之委託,以│
│其所交付之現金2萬5000元,交付財物予下列之人,而共同對於有選舉權人,約其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
│編號│收受財物│時間 │ 地點 │ 行為方式 │賄款│認│有否繳│ 相關犯罪事證 │
│ │之選舉權│ │ │ │金額│罪│出賄款│ │
│ │人 │ │ │ │ │否│ │ │
├──┼────┼───┼────┼────────────┼──┼─┼───┼────────────┤
│ 1 │林惠珠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陳春在交付1000元予具│1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1日│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林惠珠,約其│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傍晚某│路1段126│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之自白。 │
│ │ │時 │巷168號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之林惠珠│文漢;而林惠珠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住所內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見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64頁)之自白。 │
│ │ │ │ │ │ │ │。 │3.證人林惠珠於警詢(見99│
│ │ │ │ │ │ │ │ │ 偵15313卷第27 至28頁;│
│ │ │ │ │ │ │ │ │ 99選他44卷第58 至59頁 │
│ │ │ │ │ │ │ │ │ )及偵查中具結(見99選│
│ │ │ │ │ │ │ │ │ 他44卷第66至68頁)之證│
│ │ │ │ │ │ │ │ │ 述。 │
│ │ │ │ │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99偵 │
│ │ │ │ │ │ │ │ │ 15313卷第29頁;99選他 │
│ │ │ │ │ │ │ │ │ 44卷第60、65頁)。 │
│ │ │ │ │ │ │ │ │5.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99偵 │
│ │ │ │ │ │ │ │ │ 15313卷第59至60頁;99 │
│ │ │ │ │ │ │ │ │ 選他44卷第61至62頁)。│
│ │ │ │ │ │ │ │ │6.另案查扣之選舉宣傳單1 │
│ │ │ │ │ │ │ │ │ 張(見99偵15313卷第62 │
│ │ │ │ │ │ │ │ │ 至63頁;99選他44卷第64│
│ │ │ │ │ │ │ │ │ 頁)。 │
├──┼────┼───┼────┼────────────┼──┼─┼───┼────────────┤
│ 2 │林瑞湖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具│2000│有│已繳至│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2日│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林瑞湖,約其│元 │ │臺灣臺│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或13日│路1段18 │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中地方│ )之自白。 │
│ │ │15、16│巷786號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法院檢│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時許 │陳春在之│文漢;而林瑞湖則基於有選│ │ │察署30│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住所內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2專戶 │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已於│ (99偵12394卷第58至59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本院99│ 頁;99偵12394卷第58至 │
│ │ │ │ │ │ │ │年度中│ 59頁)之自白。 │
│ │ │ │ │ │ │ │選簡字│3.證人林瑞湖於警詢(見99│
│ │ │ │ │ │ │ │第1號 │ 偵15313卷第30至31頁、 │
│ │ │ │ │ │ │ │判決中│ 第35至36頁;99選他44卷│
│ │ │ │ │ │ │ │宣告沒│ 第161至162頁)及偵查中│
│ │ │ │ │ │ │ │收)。│ 具結(見99選他44卷第 │
│ │ │ │ │ │ │ │ │ 164至165頁)之證述。 │
│ │ │ │ │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99選他│
│ │ │ │ │ │ │ │ │ 44卷第163頁)。 │
├──┼────┼───┼────┼────────────┼──┼─┼───┼────────────┤
│ 3 │林金火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具│2000│有│已繳至│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3日│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林金火,約其│元 │ │臺灣臺│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15、16│路1段18 │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中地方│ )之自白。 │
│ │ │時許 │巷786號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法院檢│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對面林金│文漢;而林金火則基於有選│ │ │察署30│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火之農地│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2 專戶│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上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已於│ (99偵12394卷第58至59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本院99│ 頁;99偵12394卷第58至 │
│ │ │ │ │ │ │ │年度中│ 59頁)之自白。 │
│ │ │ │ │ │ │ │選簡字│3.證人林金火於警詢(見99│
│ │ │ │ │ │ │ │第1號 │ 偵15313卷第37至38頁、 │
│ │ │ │ │ │ │ │判決中│ 第40至41頁;見99選他44│
│ │ │ │ │ │ │ │宣告沒│ 卷第169至170頁)及偵查│
│ │ │ │ │ │ │ │收)。│ 中具結(見99選他44卷第│
│ │ │ │ │ │ │ │ │ 172至174頁)之證述。 │
│ │ │ │ │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99偵 │
│ │ │ │ │ │ │ │ │ 15313卷第39頁;見99選 │
│ │ │ │ │ │ │ │ │ 他44卷第171頁)。 │
├──┼────┼───┼────┼────────────┼──┼─┼───┼────────────┤
│ 4 │林錦堂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具│2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3日│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林錦堂,約其│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16時許│路1段18 │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之自白。 │
│ │ │ │巷786號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陳春在之│文漢;而林錦堂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住所內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 第131至134頁;99偵 │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12394卷第58至59頁)之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自白。 │
│ │ │ │ │ │ │ │。 │3.證人林錦堂於警詢(見99│
│ │ │ │ │ │ │ │ │ 偵15313卷第42至43頁; │
│ │ │ │ │ │ │ │ │ 99選他44卷第251至252頁│
│ │ │ │ │ │ │ │ │ )及偵查中具結(99選他│
│ │ │ │ │ │ │ │ │ 44卷第254至255頁)之證│
│ │ │ │ │ │ │ │ │ 述。 │
│ │ │ │ │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99偵 │
│ │ │ │ │ │ │ │ │ 15313卷第44頁;99選他 │
│ │ │ │ │ │ │ │ │ 44卷第253頁)。 │
│ │ │ │ │ │ │ │ │5.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99偵 │
│ │ │ │ │ │ │ │ │ 15313卷第56至57頁)。 │
├──┼────┼───┼────┼────────────┼──┼─┼───┼────────────┤
│ 5 │林火松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具│2000│有│已繳至│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3日│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林火松,約其│元 │ │臺灣臺│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9時許 │路1段18 │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中地方│ )之自白。 │
│ │ │ │巷786號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法院檢│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陳春在之│文漢;而林火松則基於有選│ │ │察署30│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住所內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2 專戶│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已於│ (見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本院99│ 64頁)之自白。 │
│ │ │ │ │ │ │ │年度中│3.證人林火松於警詢(見99│
│ │ │ │ │ │ │ │選簡字│ 偵15313卷第45至48頁; │
│ │ │ │ │ │ │ │第1號 │ 99選他44卷第177至180頁│
│ │ │ │ │ │ │ │判決中│ )及偵查中具結(見99選│
│ │ │ │ │ │ │ │宣告沒│ 他44卷第182至184頁)之│
│ │ │ │ │ │ │ │收)。│ 證述。 │
│ │ │ │ │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99偵 │
│ │ │ │ │ │ │ │ │ 15313卷第49頁;99選他 │
│ │ │ │ │ │ │ │ │ 44卷第1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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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耀宗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陳春在交付1000元予具│1000│有│已繳至│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3、│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林耀宗,約其│元 │ │臺灣臺│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14日 │路附近 │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中地方│ )之自白。 │
│ │ │ │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法院檢│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 │文漢;而林耀宗則基於有選│ │ │察署30│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2 專戶│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已於│ (見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本院99│ 64頁;99偵20772卷第58 │
│ │ │ │ │ │ │ │年度中│ 頁)之自白。 │
│ │ │ │ │ │ │ │選簡字│3.證人林耀宗於警詢(見中│
│ │ │ │ │ │ │ │第1號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46│
│ │ │ │ │ │ │ │判決中│ 號警卷第7至8頁)及偵查│
│ │ │ │ │ │ │ │宣告沒│ 中(見99偵20772卷第58 │
│ │ │ │ │ │ │ │收)。│ 至59頁)之證述。 │
│ │ │ │ │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
│ │ │ │ │ │ │ │ │ 卷第9頁)。 │
│ │ │ │ │ │ │ │ │5.收受賄款;郵政跨行匯款│
│ │ │ │ │ │ │ │ │ 申請書(見99偵20772卷 │
│ │ │ │ │ │ │ │ │ 第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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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張江玲玉│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陳春在交付8000元予張│2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3、│日區東園│江玲玉,以每票2000元之代│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14日某│村溪南路│價向其戶內具有選舉權人之│ │ │99年度│ )之自白。 │
│ │ │時 │1段460巷│張江玲玉及其子張明竹、張│ │ │中選簡│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486號張 │年發、張年貴交付財物,約│ │ │字第1 │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江玲玉住│其等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 │ │號判決│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所內 │長選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 │ │中宣告│ (見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 │ │人王文漢;而張江玲玉則基│ │ │沒收)│ 64頁)之自白。 │
│ │ │ │ │於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許│ │ │。 │3.證人張江玲玉於警詢(見│
│ │ │ │ │以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 │ │ │ 中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
│ │ │ │ │,當場收受予以同意,並將│ │ │ │ 46號警卷第10至11頁)及│
│ │ │ │ │6000元賄款分別轉交予其子│ │ │ │ 偵查中(見99偵20772卷 │
│ │ │ │ │張明竹、張年發、張年貴,│ │ │ │ 第59頁)之證述。 │
│ │ │ │ │而約渠3人於99年5月15日第│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3屆會長選舉時,投票予會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長候選人王文漢(後詳如附│ │ │ │ 警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
│ │ │ │ │表三編號8、9、10所示)。│ │ │ │ 卷第12頁)。 │
│ │ │ │ │ │ │ │ │5.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卷│
│ │ │ │ │ │ │ │ │ 第13至1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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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年發 │99年5 │臺中市烏│張江玲玉受被告陳春在之委│2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3、│日區東園│託交付2000元予具有選舉權│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14日某│村溪南路│人之張年發,約其於99年5 │ │ │99年度│ )之自白。 │
│ │ │時 │1段460巷│月15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 │ │ │中選簡│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486號張 │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字第1 │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江玲玉住│而張年發則基於有選舉權人│ │ │號判決│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所內 │收受財物,許以選舉權為一│ │ │中宣告│ (見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 │ │定行使之犯意,當場收受予│ │ │沒收)│ 64頁)之自白。 │
│ │ │ │ │以同意。 │ │ │。 │3.證人張江玲玉於警詢(見│
│ │ │ │ │ │ │ │ │ 中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
│ │ │ │ │ │ │ │ │ 46號警卷第10至11頁)及│
│ │ │ │ │ │ │ │ │ 偵查中(見99偵20772卷 │
│ │ │ │ │ │ │ │ │ 第59頁)之證述。 │
│ │ │ │ │ │ │ │ │4.證人張年發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46│
│ │ │ │ │ │ │ │ │ 號警卷第16至17頁)及偵│
│ │ │ │ │ │ │ │ │ 查中(見99偵20772卷第 │
│ │ │ │ │ │ │ │ │ 59頁)之證述。 │
│ │ │ │ │ │ │ │ │5.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
│ │ │ │ │ │ │ │ │ 卷第12頁)。 │
│ │ │ │ │ │ │ │ │6.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卷│
│ │ │ │ │ │ │ │ │ 第13至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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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明竹 │99年5 │臺中市烏│張江玲玉受被告陳春在之委│2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5日│日區東園│託交付2000元予具有選舉權│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投票當│村溪南路│人之張明竹,約其於99年5 │ │ │99年度│ )之自白。 │
│ │ │日 │1段460巷│月15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 │ │ │中選簡│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486號張 │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字第1 │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江玲玉住│而張明竹則基於有選舉權人│ │ │號判決│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所內 │收受財物,許以選舉權為一│ │ │中宣告│ (見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 │ │定行使之犯意,當場收受予│ │ │沒收)│ 64頁)之自白。 │
│ │ │ │ │以同意。 │ │ │。 │3.證人張江玲玉於警詢(見│
│ │ │ │ │ │ │ │ │ 中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
│ │ │ │ │ │ │ │ │ 46號警卷第10至11頁)及│
│ │ │ │ │ │ │ │ │ 偵查中(見99偵20772卷 │
│ │ │ │ │ │ │ │ │ 第59頁)之證述。 │
│ │ │ │ │ │ │ │ │4.證人張明竹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46│
│ │ │ │ │ │ │ │ │ 號警卷第19至21頁)及偵│
│ │ │ │ │ │ │ │ │ 查中(見99偵20772卷第 │
│ │ │ │ │ │ │ │ │ 59頁)之證述。 │
│ │ │ │ │ │ │ │ │5.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
│ │ │ │ │ │ │ │ │ 卷第12頁)。 │
│ │ │ │ │ │ │ │ │6.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卷│
│ │ │ │ │ │ │ │ │ 第13至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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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張年貴 │99年5 │臺中市烏│張江玲玉受被告陳春在之委│2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5日│日區東園│託交付2000元予具有選舉權│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起訴│村溪南路│人之張年貴,約其於99年5 │ │ │99年度│ )之自白。 │
│ │ │書誤植│1段460巷│月15日第3屆會長選舉時, │ │ │中選簡│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為13日│486號張 │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文漢;│ │ │字第1 │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投票│江玲玉住│而張年貴則基於有選舉權人│ │ │號判決│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日當天│所內 │收受財物,許以選舉權為一│ │ │中宣告│ (見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上午 │ │定行使之犯意,當場收受予│ │ │沒收)│ 64頁)之自白。 │
│ │ │ │ │以同意。 │ │ │。 │3.證人張江玲玉於警詢(見│
│ │ │ │ │ │ │ │ │ 中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
│ │ │ │ │ │ │ │ │ 46號警卷第10至11頁)及│
│ │ │ │ │ │ │ │ │ 偵查中(見99偵20772卷 │
│ │ │ │ │ │ │ │ │ 第59頁)之證述。 │
│ │ │ │ │ │ │ │ │4.證人張年貴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46│
│ │ │ │ │ │ │ │ │ 號警卷第22至23頁)及偵│
│ │ │ │ │ │ │ │ │ 查中(見99偵20772卷第 │
│ │ │ │ │ │ │ │ │ 59頁)之證述。 │
│ │ │ │ │ │ │ │ │5.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
│ │ │ │ │ │ │ │ │ 卷第12、24頁)。 │
│ │ │ │ │ │ │ │ │6.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卷│
│ │ │ │ │ │ │ │ │ 第13至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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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林永豐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具│2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3日│日區東園│有選舉權人之林永豐,約其│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某時 │村溪南路│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之自白。 │
│ │ │ │1段460巷│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476號林 │文漢;而林永豐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永豐住所│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內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見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64頁)之自白。 │
│ │ │ │ │ │ │ │。 │3.證人林永豐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46│
│ │ │ │ │ │ │ │ │ 號警卷第25至26頁)及偵│
│ │ │ │ │ │ │ │ │ 查中(見99偵20772卷第 │
│ │ │ │ │ │ │ │ │ 59頁)之證述。 │
│ │ │ │ │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
│ │ │ │ │ │ │ │ │ 卷第27頁)。 │
│ │ │ │ │ │ │ │ │5.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卷│
│ │ │ │ │ │ │ │ │ 第28至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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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余錦池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陳春在交付1500元予具│15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3、│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余錦池,約其│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14日某│路1段460│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之自白。 │
│ │ │時 │巷502弄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112號余 │文漢;而余錦池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錦池住所│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內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見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64頁)之自白。 │
│ │ │ │ │ │ │ │。 │3.證人余錦池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46│
│ │ │ │ │ │ │ │ │ 號警卷第31至32頁)及偵│
│ │ │ │ │ │ │ │ │ 查中(見99偵20772卷第 │
│ │ │ │ │ │ │ │ │ 59頁)之證述。 │
│ │ │ │ │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
│ │ │ │ │ │ │ │ │ 卷第33頁)。 │
│ │ │ │ │ │ │ │ │5.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卷│
│ │ │ │ │ │ │ │ │ 第34至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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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余錦銘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具│2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3日│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余錦銘,約其│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某時 │路1段460│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之自白。 │
│ │ │ │巷502弄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112號余 │文漢;而余錦銘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錦銘住所│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內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見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64頁)之自白。 │
│ │ │ │ │ │ │ │。 │3.證人余錦銘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46│
│ │ │ │ │ │ │ │ │ 號警卷第37至39頁)及偵│
│ │ │ │ │ │ │ │ │ 查中(見99偵20772卷第 │
│ │ │ │ │ │ │ │ │ 59至60頁)之證述。 │
│ │ │ │ │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
│ │ │ │ │ │ │ │ │ 卷第40頁)。 │
│ │ │ │ │ │ │ │ │5.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卷│
│ │ │ │ │ │ │ │ │ 第41至4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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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林宗呈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陳春在交付1500元予具│15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3日│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林宗呈,約其│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某時 │路1段460│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之自白。 │
│ │ │ │巷358弄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82號林宗│文漢;而林宗呈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呈住所內│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見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64頁)之自白。 │
│ │ │ │ │ │ │ │。 │3.證人林宗呈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46│
│ │ │ │ │ │ │ │ │ 號警卷第44至46頁)及偵│
│ │ │ │ │ │ │ │ │ 查中(見99偵20772卷第 │
│ │ │ │ │ │ │ │ │ 60頁)之證述。 │
│ │ │ │ │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
│ │ │ │ │ │ │ │ │ 卷第47頁)。 │
│ │ │ │ │ │ │ │ │5.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卷│
│ │ │ │ │ │ │ │ │ 第48至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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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林清坤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陳春在交付1500元予具│15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3日│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林清坤,約其│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某時 │路1段460│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之自白。 │
│ │ │ │巷358弄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76號林清│文漢;而林清坤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坤住所內│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見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64頁)之自白。 │
│ │ │ │ │ │ │ │。 │3.證人林清坤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46│
│ │ │ │ │ │ │ │ │ 號警卷第51至52頁)及偵│
│ │ │ │ │ │ │ │ │ 查中(見99偵20772卷第 │
│ │ │ │ │ │ │ │ │ 60頁)之證述。 │
│ │ │ │ │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
│ │ │ │ │ │ │ │ │ 卷第53頁)。 │
│ │ │ │ │ │ │ │ │5.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卷│
│ │ │ │ │ │ │ │ │ 第54至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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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許松柏 │99年5 │臺中市烏│被告陳春在交付2000元予具│2000│有│有(已│1.被告林健興於偵查中(見│
│ │ │月13日│日區溪南│有選舉權人之許松柏,約其│元 │ │於本院│ 99偵12394卷第62至64頁 │
│ │ │某時 │路附近 │於99年5月15日第3屆會長選│ │ │99年度│ )之自白。 │
│ │ │ │ │舉時,投票予會長候選人王│ │ │中選簡│2.被告陳春在於警詢(見99│
│ │ │ │ │文漢;而許松柏則基於有選│ │ │字第1 │ 選他44卷第117至119頁、│
│ │ │ │ │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 │ │號判決│ 第131至134頁)及偵查中│
│ │ │ │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 │中宣告│ (見99偵12394卷第62至 │
│ │ │ │ │收受予以同意。 │ │ │沒收)│ 64頁)之自白。 │
│ │ │ │ │ │ │ │。 │3.證人許松柏於警詢(見中│
│ │ │ │ │ │ │ │ │ 縣烏警偵字第0990003846│
│ │ │ │ │ │ │ │ │ 號警卷第57至58頁)及偵│
│ │ │ │ │ │ │ │ │ 查中(見99偵20772卷第 │
│ │ │ │ │ │ │ │ │ 60頁)之證述。 │
│ │ │ │ │ │ │ │ │4.臺中縣烏日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見中縣烏│
│ │ │ │ │ │ │ │ │ 警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
│ │ │ │ │ │ │ │ │ 卷第59頁) │
│ │ │ │ │ │ │ │ │5.扣案賄款;臺中縣警察局│
│ │ │ │ │ │ │ │ │ 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中縣烏警│
│ │ │ │ │ │ │ │ │ 偵字第0990003846號警卷│
│ │ │ │ │ │ │ │ │ 第60至6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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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八條之ㄧ
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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