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啟清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2142、6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啟清自民國壹百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林啟清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執行羈押,嗣因羈押原因仍存在,並經本院於100年8月10日裁定自同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茲本院以被告所犯為殺人罪,該罪法定刑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在案,有事實足認恐因逃避重刑之執行而有逃亡之虞,是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又上開延長羈押期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曾借調執行被告另案所犯恐嚇罪應執行之有期徒刑3月(期間自100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25日),有該署100年7月29日中檢輝執振 100執更2611字第104848號函及檢察官 100年執更振字第261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是扣除該借調執行期間31日,及本院係自100年9月25日再度接續羈押被告(見本院100年9月23日訊問筆錄、押票),本件被告應自100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綵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