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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進明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進明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王進明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一百年九月二十日延長羈押一次。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王進明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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