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重訴,1837,201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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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傳宗
紀方耀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傳宗、紀方耀均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陳傳宗、紀方耀等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4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100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許月馨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 記 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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