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來麗榮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寇世維
王冠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 靜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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