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金重訴,3135,201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3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崇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439 號、96年度偵字第3613號、第17599 號、第264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顏崇孝業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死亡,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參。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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