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鄭洪水美
被 告 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中港路四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元
被 告 李元
陳詩鈺
卓玉雲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易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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