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附民,11,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劉敏俐
被 告 張鴻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18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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