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附民,125,201111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詹月素
被 告 張榮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張榮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詹月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張榮吉賠償其損失。

然被告張榮吉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75號所涉偽造文書犯行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8月2日提出之100年度蒞字第2278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其犯罪事實為僅參與被害人李劉惠美部分之犯罪,有該補充理由書乙份附卷可參(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75號審理卷四第120頁),則本件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認被害人即原告詹月素遭受詐騙該部分,被告張榮吉並未參與。

是被告張榮吉就刑事遭起訴部分(即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並未有因被告張榮吉所為而受損害。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