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原 告 郭文彬
被 告 洪旗山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5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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