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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45號
原 告 賀定貝
賀家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被 告 賀寶島
賀廖雪霞
賀宜幸
李禾椲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16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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