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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楊國英
被 告 黃榮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三七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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