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附民,407,201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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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07號
原 告 陳劉淑
陳永和
陳永成
陳永立
陳寶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被 告 黃榮珍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256號),經上列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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