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鄭長釧
吳玉鳳
鄭崧廷
鄭宇呈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玉伶
共 同
達代受 人 施育婷
被 告 高國良
陳秋泉
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100 年度訴字第262 號),經原告提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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