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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原 告 郭庭萱
被 告 李忠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37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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