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附民,465,2011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原 告 阮美香
被 告 何瑞麟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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