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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原 告 鳳林堂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被 告 何佩華
一、上列被告何佩華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502號妨害密秘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被訴妨害密秘刑事部分業經判決被告有罪在案,查本件民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妨害秘密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被告何佩華被訴誹謗罪部分,業經本院以同一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故就原告所提誹謗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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