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附民,475,201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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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原 告 鳳林堂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被 告 何佩華
上列被告何佩華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502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有關被告何佩華誹謗部分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何佩華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佩華妨害秘密等案件,其中被訴誹謗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502號刑事判決諭知該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有關被告何佩華誹謗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自應予以駁回。

三、至於被告何佩華被訴妨害秘密部分,業經本院以同一刑事判決判處有罪,而原告對被告何佩華所提妨害秘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此部分民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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