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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原 告 陳文松
原 告 賴寶釵
被 告 王泓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12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王泓升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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